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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莱芜区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为培育壮大莱芜区现代金融产业,深入实施“生态立区、实业强区”发展战略,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83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若干扶持政策如下。一、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扶持政策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符合莱芜区认定条件、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莱芜区的金融机构,含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证券、保险、基金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金融中介服务公司等)。(一)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在莱芜区依法新登记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法人金融机
2、构补助200万元;市级以上(含市级)非法人金融机构补助150万元;区级法人金融机构补助100万元;区级非法人金融机构补助30万元。(二)对在莱芜区依法新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租赁办公用房的,每年按照年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20万元;对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二、促进金融人才集聚的扶持政策(一)新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每年度区级地方经济贡献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按照个人年收入贡献的50%给予补助;年度区级地方经济贡献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按照个人年收入贡献的100%给予补助。(
3、二)原莱芜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济南市莱芜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规定,企业高管人员3年内每年给予一定工作性补助。三、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的扶持政策本政策所称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莱芜区的企业;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含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在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企业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省政府认可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一)对首发上市的企业,最高补助600万元。对拟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完成备案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按实际补助
4、额度补助50%;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按实际补助额度补助20%;企业上市成功的,按实际补助额度补助30%o(二)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区级补助20万元。四、相关规定(一)本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涉及的各项补贴费用,由区财政承担。(二)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应承诺持续在我区进行金融业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本区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助资金。企业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发布之后与之前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如国家、省和市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四)本政策有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