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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公司机动车辆的管理和使用维修工作,确保各台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提高驾驶人员业务素质、服务水平和安全行车意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特制定如下车辆管理规定。第一条车辆的使用及派遣1、公司车辆由综合部统一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进行登记管理。公司各部门用车均应按要求填写用车申请单,司机同用车人必须完善用车手续,经综合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出车。否则车辆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及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车辆应由专职司机驾驶,需由他人驾驶时,应履行驾驶人责任。专职司机应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2、部门用车超过半天
2、以上(包括半天),应提前一天申请。3、若多个部门同时申请用车,综合部有权根据用车的“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在车辆使用中要确立一切以生产服务为中心的思想,在保证生产的前提下,用车坚持“先计划后临时,先特殊后一般”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因无公车使用而延误工作。对无法安排的用车,综合部会在用车申请单上注明,上级领导,外来单位来人等工作用车,由综合部负责通知。4、各部门应严格执行申请以内的用车路线、时间和频次,严禁与工作生产无关的私自用车,如有急需变更的路线变更较大,须经综合部同意,否则驾驶员有权拒绝运行。第二条司机行车规定1、公司车辆除行驶证等须随车携带的证件,其它有关车辆的证照资料统一由综合部
3、保管,车辆的保险、验车、牌照和停车场等手续由综合部指定相关人员办理。2、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和相关操作规程,安全驾车,并遵守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3、派出车辆严禁在未经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接送客人或办私事。车辆使用人不得擅自将公务用车开回家,或公车私用,违者一经发现必将从严处理。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的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的,由车辆使用人赔偿损失,公司也将给予其相应处分。4、车辆使用人在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液、轮胎和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
4、告,因隐瞒不报而引发的后果由当前使用人负责。用车过程中,因使用人个人失误造成的各方面经济损失,均由其个人自行承担。5、司机应爱护车辆,随时保证车辆的整洁,出车归来将车辆锁好停放指定位置并停放整齐。车辆不用时需将车钥匙交给综合部专人统一保管。6、严禁酒后驾车。7、值班司机及节假日驾驶员手机应全天开通,听候安排。8、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综合部负责人,并说明原因。第三条油料管理规定1、各车辆用油必须持卡在指定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除外);,加油小票要妥善保管,如把加油小票丢失自己承担相关费用。2、加油卡内金额短缺、及时向综合部汇报,未进行申报擅自加油的不予报销,出
5、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第四条车辆停放规定1、车辆停放地点应做到安全可靠具有三防(防火、防盗、防腐)能力和便于出入的地方,有车库的车辆一律进库停放。2、不得在施工现场以及施工道路上乱停乱放,停车地点现场混乱时驾驶员要在现场看护,以免车辆受损。3、驾驶员上下班一律禁止带车(特殊情况除外),私自带车或不按规定停车者每发现一次处罚100元。因私自带车私自用车出现问题的一切后果自负。4、不准带故障行驶。第五条凡有下列过失之一者,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1、上班时开
6、车探亲访友、会客、办私事,违者罚款100元。2、下班不签退,不交车钥匙,罚款100元。3、事前不办理请假手续,缺勤影响工作,补休、调休、轮休未经领导批准,借车给他人驾驶或学车,罚款100元。4、遗失车上设备、证件等,造成损失由个人承担。第六条违规与事故处理因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时,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1、无照驾驶,或证件不全。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3、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司机与公司共同负担。第七条车辆维修保养管理1、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统一由综合部安排办理。2、司机应加强对车辆的保养,爱
7、护车辆,勤检查、勤打扫,出车前、收车后要进行检查,如有异常,应及时向综合部部长报告,保证车辆的正常行驶。3、企业车辆的维修,在指定的修理厂修理。修理车辆前要报修,修理中发现报修项目以外的问题且确实影响安全运行的,必须由综合部负责人到场核实,经批准后方可修理,否则不予认可,由驾驶员自行负责。4、对行驶途中的车辆,如因故障无法行驶时,驾驶人员无法排除的可以汇报车辆管理员得到同意后就地修理,但所有维修费用需车辆管理员核对认可。5、各台车辆二级维护、三级保养、中修、大件维修更换等事先要到综合部填写报修单,由综合部确认并经综合部部长批准后方可送修。6、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第一时间通知综合部,不得私自进行修理或擅自上报保险公司,需通过综合部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如有违反者罚款500元/次。7、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上报检修。第八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做出合理调整。第九条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并负责监督执行。第十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