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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XX省耳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耳机(无线耳机、降噪耳机除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2 .抽样方法生产企业抽样应当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抽样基数应当满足抽样代表性要求。3 .检验依据表1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判定依据检测方法1听音检验GB/T14471-2013GB/T12060.7-20132额定阻抗GB/T14471-2013GB/T12060.7-20133特性电压GB/T14471-2013GB/T1206
2、0.7-20134声压级GB/T14471-2013GB/T12060.7-20135头戴耳机的两个耳机的频率响应之差GB/T14471-2013GB/T12060.7-20136总谐波失真GB/T14471-2013GB/T12060.7-20137头环夹力GB/T14471-2013GB/T12060.7-2013备注额定阻抗和声压级这两项测试的判定需要结合产品明示的特征指标,如果未标明,仅提供实测值,不进行判定。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4 .判定规则
3、5 .1依据标准GB/T14471-2013头戴耳机通用规范GB/T12060.7-2013声系统设备第7部分:头戴耳机和耳机测量方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
4、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7 .异议处理7.1 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