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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重大项目“容缺受理+承诺制”并联审批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创新工程建 设项目审批办理模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 导意见省高质量项目推进年行动方案省推进营商环 境突破年实施方案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 案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重大项 目重要投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订本 办法。第二条 “容缺受理+承诺制”并联审批指项目单位 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时,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需要 提交的材料,在主要材料齐全,次要材料(可容缺材料)出 现暂时缺少的情形下,经项目
2、单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能够 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允许容缺的材料,审批部门可先 予受理申请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待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 补正相关材料后再出具证照或办理决定文件的一种办理模 式。主要材料是指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必需的主体材料,对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的审批要件,该前置审批事项已由相 关审批部门按照“容缺受理+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式出 具了市重大项目“容缺受理+承诺制”并联审批受理单(简称容缺并联受理单)的,可以作为后置审批事项受 理的主要材料。次要材料(可容缺材料)是指主要材料以外,依法依规 需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资 格证明、资质证明、意愿证明或其他辅
3、助材料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年度市级重点项目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从项目立项到开工前需办理的行政许 可、其它行政权力、政府内部管理和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危险 化学品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 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项目除外。法 律、法规对审批事项另有规定,无法实行“容缺受理+承诺 制”并联审批办理模式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容缺受理+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式遵循“自愿申请、平行推进、及时转换”原则。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力求资料齐全完 整,保证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对确需容缺材料的要说 明
4、暂时无法提供原因,明确承诺材料补正提交时间,并对其 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章 办理要求和程序第五条 涉及“容缺受理+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 式的各审批事项主要材料和次要材料(可容缺材料)以清单 方式列明(附件1) O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或者 政策发生变化的,各审批部门按程序审定后予以调整公布。 中省相关文件简化特定审批程序、精简相关材料的,从其规 定。第六条 对于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材 料(可容缺材料)出现瑕疵或者缺失的情况下,审批部门需 将办理流程、要件、法律风险、责任事项等内容,以市重 大项目“容缺受理+承诺制”并联审批告知书(附件2) 一 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
5、采取自愿决定是否申请“容缺 受理+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式。申请采取该模式办理的 项目单位,根据审批部门告知内容,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1 .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2 .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3 .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4 .确认满足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 件、标准和技术要求;5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6 .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达。第七条 容缺结果的应用分为直接使用和作为前置 条件两类。第八条 容缺结果直接使用的,办理程序如下。受理 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接件后,项目单位自愿申请对该事项采取 “容缺受理+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式的,审批部门应指 导项
6、目单位填写市重大项目“容缺受理+承诺制”并联审 批申请承诺书(附件3),连同审批部门明确必须当场提 交的材料一并递交受理部门。在项目单位按程序提交资料后,审批部门应按照该事项 规定的工作流程、审查要求、办理时限等进行实质审查。待 申请单位在承诺期限内补正相关材料后(补正期不计入审批 办理时限),审批部门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审批文 件(证照)。第九条 容缺结果作为前置条件的,办理程序如下。 容缺结果是依法律法规要求的作为前置条件的,在确保前置 办理手续不会出现颠覆性变化的情况下,前置审批部门开具 容缺并联受理单(附件4),作为后办理事项的联系单。 后置审批事项可与前置办理事项实行容缺受理并
7、联审查,待 前置办理结果正式出具后,后置审批部门再向项目单位出具 正式审批文件(证照)。办理流程:1 .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接件后,对项目单位自愿申请对 该事项采取“容缺受理+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式的,审 批部门指导项目单位填写市重大项目“容缺受理+承诺 制”并联审批申请承诺书后,连同审批部门明确必须当场 提交的材料一并递交受理部门。受理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 后,向项目单位出具容缺并联受理单。2 .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查时,项目单位应将前置审批 部门出具的容缺并联受理单提交给后置审批部门,后置 审批部门依据该受理单,及提交的审批事项其他法定要件一 并开展实质性审查,待前置办理结果正式出具后,向申请单
8、 位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照)。3 .对符合使用“容缺受理+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 式审批的事项,各审批部门在接件后,应严格按规定的承诺 时限办理(补正期不计入审批办理时限),不得因材料欠缺 拖延办理时限,并明确专人负责追补材料,坚决杜绝“互为 前置”的推诿扯皮现象。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承诺书中承诺时限补齐全 部容缺材料。补正的容缺材料符合规定的,审批部门应当于 2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照),并将补正材料按 要求归档;补正的容缺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超过承诺期限未补 正材料的,审批部门应终止对该项目单位申请事项的“容缺 受理+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式,并函告后置审批部门。第十一条 按照信用信
9、息归集要求,承诺书内容要及 时在市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公开,作为有关部门事中事后信用 监管的重要依据,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二条 对超出可容缺材料清单的,不得采取“容 缺受理+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式。超出可容缺材料清单 且确需容缺受理的特殊情况,项目单位需填写市重大项目 特殊情况容缺申请表(附件5),采取“一事一议”形式 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第三章效力及应用第十三条容缺并联受理单不具有正式审批文件(证照)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要件的审批 事项,相关审批部门或中介服务机构对容缺并联受理单 应当予以认可,作为先行实质审查依据。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申请采取“容缺受理+
10、承诺制” 并联审批办理模式,因下列情形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相关损失 等风险由项目单位自负:1 .因不能补正容缺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导致相关部 门依法予以处理的;2 .其他因项目单位过错或者过失行为导致相关风险 的。第十六条 发现项目单位作出不实承诺、以隐瞒相关 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容缺受理、未取得全 部必须的正式审批文件(证照)就开工建设的,审批部门应 立即撤销审批决定(或容缺并联受理单)。该项目单位 此后在本市辖区所有项目不再适用“容缺受理+承诺制”并 联审批办理模式。第五章服务保障第十七条 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容缺受理+承诺 制”并联审批的基础上,提供全程帮办代办服务,主动为企
11、业服务,优质高效全力解决企业难点、痛点、堵点。第十八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 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 目,或并联审批中涉及手续办理部门多、协调难度大的重大 项目,由重大项目审批改革专班启动“联合参与、事前会商、 充分衔接、一次办结”并联审批机制,以联席会议的方式进 行会商,通过会议纪要等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督促相关部门 限时办理。第十九条各审批部门应积极提供预审查服务。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对申请单位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水土保持 方案、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等进行联合技 术指导。充分利用项目单位“拿地”审查时间,靠前服务, 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
12、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 划等审批事项的报建前帮扶指导和审查从“供地后”提前 到“供地前”,完成从项目立项到施工许可的全流程、全链 条容缺预审,缩短企业从拿地到开工时间。第二十条 各审批部门要严格落实省高质量项目推 进年行动方案要求,不断优化项目资源要素保障。深入开 展“标准地+承诺制”改革,积极推广节地型、紧凑型高效 开发模式。对省市重点项目全部开通土地和环评审批“绿色 通道”,实行即报即办。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开展重大 项目“容缺受理+承诺制”并联审批,建立容缺受理工作台 账,及时记录容缺受理工作开展情况,加强跟踪问效,推动 工作落实。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法对本办法所规定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遵照本办法执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容缺受理+承诺制”并联审批事项材料清单。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两年期 满后自行废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再行修订完善实 施。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