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加强自然资源和城市规划协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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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加强自然资源和城市规划协调管理办法为提升自然资源利用质量、效益和效率,不断提升自然 资源和规划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 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3号)、XX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XX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XX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 “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的通知(X建规2017) 256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强化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 管理的融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

2、定该办法。第一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一)各类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选址规划 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提高人居环境,规划编制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XX市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严格执行。(三)坚持先规划、后实施原则,规划审批依据XX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技 术标准严格执行。未依法依政策按照规定程序、技术规范要 求和超依法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容积率编制的规划,县城乡 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不得受理审批申请。第二条规划修改与容积率管理(一)各层次规划一经XX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依法批准, 非因法

3、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 改、违规变更,特别是已出让土地、已通过规划许可和施工 许可的建设项目。(二)根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凡不符合规划修改情形,不得调整规划。符合规划 修改情形,按照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执行。(S)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依法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确定主要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 绿地率、建筑限高、建筑退让、停车位比例等)。并出具规 划设计条件书。土地评估、土地出让必须以规划设计条件书 为依据,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 详细规划确

4、定的容积率指标,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 不得随意调整。(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 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凡不符合容积率调整情形,非因 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容积率。符合容积 率调整情形,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 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经依法调整容积率的, 依法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六)规划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应符合XX县城市 总体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七)核实规划条件所需的规划竣工平面测绘要与不动 产登记测绘实行多测合一。(A)集体土地上私人建房每户用地面积严格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XX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标 准控制。第三

5、条闲置土地处置管理严厉打击囤地、炒地行为。对认定的闲置土地抵押权益 实行差别化管理,具体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然资 源部令第53号)规定执行。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征缴管理(一)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减免、缓缴土地出让金。(二)土地出让成交后,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 让金的,不得办理转让、出租、抵押、变更登记和申请规划 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核发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 明,不得按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期分割登 记手续。(S)对土地受让人拖欠土地出让金的,要及时依法依 约追缴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经催缴仍未足额缴纳的,依法 依约追究违约责任。(四)对于依法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县城乡规划委 员会办公室应依法告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并督促 县自然资源和财政部门依法补征土地出让金。对依法调整容 积率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足额补交土地出让金的,不得办理 规划手续和联合验收。(五)对于超审批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依 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进行处 罚后,县自然资源和财政部门依法补征土地出让金。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若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上 级政策性文件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 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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