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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国有投资项目标前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 编制行为,提高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质量,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资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基金)、 政府筹措的债券资金等国有资金的投资项目。(二)未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 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 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国有投资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 他国有投资项目。具体包括工程类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 物、服务类项目。第二条国有投资的工程
2、量清单编制与审核(一)达到标准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建设单位携带关于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清 单及控制价编制的函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编 制条件后,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通过随机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组织编制,中介机构平台具体由财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组 建。1 .工程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2 .采购类项目,主要包括: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 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3 .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4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规定标准的
3、。(二)达到标准的工程量清单审核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后向财政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并提 供工程资料及控制价清单成果文件等,财政部门通过随机的 方式确定中介机构组织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三)未达到标准的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未达到标准的国有投资项目,在满足工程量清单和招标 控制价编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中介机构编制工程 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并组织审核和确定控制价,建设单位自 行组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应符合相关规定。第三条 项目单位申请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审核的,应 提供以下资料:1 .立项依据。2 .设计概算批准文件。3 .经审查通过施工图纸和图审合格证。4 .招标文件。5 .中介机构编制的
4、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成果文件。6 .其他相关资料。第四条审核的重点内容1、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清单项目编码是否符合计价规范要求。(2)项目清单特征描述是否符合图纸、施工技术要求。(3)工程量偏差是否控制在有关规定范围内,工程清 单项目是否存在明显错漏项。2、招标控制价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省、市现行计价定 额和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1)工程类别划分、人工费、不可竞争费及税金计算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主要材料费是否与同期信息价或市场价一致。(3)暂列金、暂估价是否符合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及有 关规定标准。(4)其他有关规定。第五条 财政部门完成国有
5、投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审 核后,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核意见书,未取得财政部门审核 意见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暂停项目招标,县公共资源交易 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经审核后的工程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作为项目 招标文件和工程控制价的组成部分。第七条涉及重大、重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实 行专家论证评审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应纳入重点事 项评审。第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清单控制价编制, 由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支付委托费用,明确 双方权利与义务,加强项目清单控制价编制、审核,确保审 核质量;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由财政部门签订委托协议 并支付委托费用,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加强项目审核管理, 确保审核质量。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委托中介机构业务工作监督考 核管理,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未按 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 员的责任。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XX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 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