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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 一步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理念,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人 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笫三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县级 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和撤销的管理。乡镇 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和撤销
2、的管理由各市 (州)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第四条 【基本原则】坚持严格保护、科学规范、精准管理 的原则,划定、调整和撤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撤销第五条 【水源选址】饮用水水源地的设立、调整与撤销, 应充分衔接国土空间、城镇发展、供水、交通等相关规划,以确 保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为目标。在用、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地均应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第六条 【划定程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提 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并实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社 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行政审查等程序后,依法上报。第七条 【公众参与】提出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并
3、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 方式开展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 身利益的,提出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 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第八条 【专家论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开展技术论证,专家应实地踏勘并形成 论证意见。专家论证意见中应明确饮用水水源基本情况、保护区 划定方案及论证结论。第九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应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第十条 【行政审查】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生态 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
4、行政、农业农 村、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 定方案等材料进行行政审查,并统一组织合法性审查。第十一条 【审批材料】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的,应通过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或者全体会议集体审议,并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以下报批材料:(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包括保护区设定或调整 的必要性、保护区划定或调整结果(包含文字描述、拐点坐标及 图件);(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调整技术报告;(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数据;(四)公众参与相关资料;(五)听证报告和听证会记录等材料;(六)专家论证意见;(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调整社会稳
5、定风险评估报告;(A)合法性审查意见;(九)市(州)人民政府集体审议情况;(十)其他必要的材料。第十二条 【审核批复】省人民政府收到有关市(州)人民 政府提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申请后,批转生 态环境厅会同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 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等有关部门办理。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 可组织专家论证。符合条件的,省级相关部门会签后按程序报请 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调整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饮用水水源所 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划定程序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
6、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与现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技术规范有重大冲突的;(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不能满足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要求的;(三)取水口、输水渠道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饮用水水源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第十四条 【撤销条件】确定不再作为饮用水水源的,饮用 水水源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申请撤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申请撤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应当说明撤销原因,提供饮 用水水源取消的证明材料以及水源替代情况等资料,报省人民政 府批准。第十五条【保护区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依法 依规及按照行业技术要求,加强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鼓励各地 开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调查监测与环境风险评
7、估工作。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第十六条 【勘界定标程序】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 案的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开展保护区勘界定标,并与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报批材料同步上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成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报告;(二)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保护区边界矢量数据。本规定实施前已批复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提出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按照已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 定方案,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开展保护区勘界定标,并组织专家对 勘界定标成果进行审核,报生态环境厅备案。第十七条【勘界内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应细致开展 实地现场勘界、测量,勘测并确定饮
8、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走向、 拐点坐标,制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数据,确保保护区边 界与批准的保护区划分范围一致。第十八条 【定标内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标应结合保护 区边界矢量数据制作同步开展,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批复后三 个月内规范设置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和界桩。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数据第十九条 【矢量数据管理部门及职责】生态环境厅负责全 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数据的统一监督管理,建立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数据库。第二十条 【入库程序】生态环境厅对市(州)人民政府上 报的勘界定标成果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边界矢量数据纳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
9、矢量数据库 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数据入库后不得调整。第二十一条 【退库程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得撤销批准 后,市(州)人民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数据退库 申请,报生态环境厅批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是指供水服务对象为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区(市)、县级市、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镇(街道)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起草说明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统一规范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等工作程序,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四 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 下简称
10、规定)。一、起草背景饮用水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和谐稳 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障 饮用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为 进一步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提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信息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亟需完善四川省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配套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 安全。二、编制过程2023年2月,启动起草工作,并开展省内省外调研。2023年6月,形成规定初稿。书面征求21个市(州) 生态环境局意见,组织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座谈 讨论。2023年8月,召开专家论证会,经修改完善后形成规定征求
11、意见稿。三、主要内容规定共计5章23条,主要包括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的划定、调整和撤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边界矢量数据,附则等内容。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规定制定目的、指导思想、适用范 围、基本原则。第二章规定了水源选址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 整和撤销决策程序,明确了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专家论证、行 政审查、审核批复等环节,及保护区报批提交的审批材料,并规 定了保护区调整和撤销的条件。第三章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后的勘界和定标 程序及具体内容。第四章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矢量数据管理部门及职 责、入库和退库工作程序等相关要求,规范了 “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边界矢量数据入库后不得调整”。第五章附则对“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了定 义,并规定了生效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