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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中央财政资 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建2023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 共预算安排的,立足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主 要用于支持现代商贸流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及促进消费的专项 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 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国家及省关 于服务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由省商务厅等省级业
2、务主管 部门与省级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配合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我省申请材料及制定资 金使用具体方案;(二)配合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当年国家工作通知要求 制定我省年度重点工作通知等工作文件;(三)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四)配合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五)配合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当年国家工作通知要求 制定发布我省工作通知等工作文件,是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 人;(二)组织做好评审工作,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我省申 请材料及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
3、三)按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四)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检查验收;(六)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第七条市(州)、县(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资金 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按照当年国家和省工作通知要求组织本行政区 域内的资金申报工作,报送当地资金申请材料及制定使用具体 方案,对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二)组织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确定资金分配计划;(三)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四)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五)做好资金调度统计、跟踪检查、监督管理及验收工 作,实施全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六)开展资金使用绩
4、效评价工作。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按要求上报资金申请报告、绩效目标等申报材料, 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和合规使用的主体责任;(二)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三)对资金的使用绩效负责;(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资金项目立项、申报、审 批、使用和绩效等方面档案。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第九条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设高效顺畅 的商贸流通体系、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促进消费扩 容升级,具体包括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农产品等生活必需品流 通保供体系建设、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以及国家确 定的其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点事项。第十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
5、项目法、因素法和项 目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以因素法分配为主。其中:(一)对于引导市县统筹推进商贸流通和服务业等发展的 支持事项,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测算因素包括:工作基础、 发展指标、绩效考核结果或资金使用情况、其他相关因素。省 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上述分 配因素和权重。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的有关试点示范事项,一 般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拟支持主体。(二)对于需要组织市县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政策性支持事 项以及重大战略性事项,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一般由省级业 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确定支持对象,具体分配事宜 通过有关工作通知予以明确。(三)对于兼顾引导市县及需要
6、组织地方落实到具体项目 的支持事项,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资金分配结合 实际情况通过工作通知等有关政策文件予以明确。第十一条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对象依据支持范围统 筹确定,包括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市县、园区等试点示范 区域等。第十二条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方式依据支持范围和 支持对象确定,包括财政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第十三条 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 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 列支的其他支出;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 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第四章资金申请、
7、审核下达及使用管理第十四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的工 作通知,印发省级工作通知,明确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实 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 容。第十五条对于需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评审确定的支持事项, 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 有关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做好全省服务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 及时向国家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报送申请材料,并抄送财政 部吉林监管局。第十六条收到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 应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要求以及有关审核或评审结果、绩效评价 等情况,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级财政部 门在收到资金指
8、标文件30日内,根据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 分配方案,将资金按要求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情况报财政 部和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吉林监管局。第十七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应当加强日常工作 准备和项目储备,形成常规项目库;在具体安排使用中央服务 业发展资金时,应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工 作通知要求及责任分工确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做好 相关公示工作,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并拨付资金。省 级应将资金使用方案抄送财政部吉林监管局;市县应将本地资 金使用方案抄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第十八条 对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 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
9、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规定执行。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对 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 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 用。第二十一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明晰、 合理、精准的绩效目标,按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 门及时下达绩效目标。第二十二条年度预算执行中,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预 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及时 掌握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
10、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确 保绩效目标按时完成。第二十三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应 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按时报送省 级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形成整体绩效评 价结果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将 绩效评价报告抄送财政部吉林监管局。第二十四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 果与资金分配挂钩,对偏离绩效目标、资金使用绩效低下的, 应减少或不安排下年度资金。第二十五条获得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 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业务主管部门
11、统 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有关业务主管 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督促市县加快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进度、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 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履行好承上启下、统筹 推进、指导监督的职责,一般每半年向国家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并抄送财政部吉林监管局。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服务业发展 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资金申报、使用等存在的问题,及 时退出目标已实现或评估低效的项目。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中央服
12、务业发展资金的,各级业务主 管部门、财政部门可视情况终止有关支持政策,并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及其 工作人员在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 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商务厅负责 解释。市县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并结 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中央 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财粮(2019) 496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