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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区的分类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 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 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同时,开发区特指的是未被 开发的地方,是具有经济或人文环境潜力的地方,所以称之为开发区。我国对开发区的分类具体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 游度假区、出口加工区等。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 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 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开发区,设有相应的管理委员会、投资公司,投入资金,对本辖区进 行开发、建设,具
2、备政府职能部门的性质,其主要管理人员一般是当地政 府行政管理的高层人员。开发区根据国家相关外资产业政策,对外国直接投资企业的鼓励类项 目进行税收减免(如企业所得税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提供工业用土地和其 他一些优惠政策,吸引各种资金和实体投资办厂,办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 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第七 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 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 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
3、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 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和国务院备案。第六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 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 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 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