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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流动餐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早餐服务新模式发展,规范本区流动餐车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为市民提供便捷、丰富、健康的餐饮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XX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关于支持全市早餐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流动餐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流动餐车是指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和时段内,以符合要求的机动车为载体,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车辆。第三条本区流动餐车的设置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理布局、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原则。第四条鼓励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流动餐车建设,对在早餐网点薄弱地区设置
2、流动餐车的,给予重点支持。第五条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流动餐车的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发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第六条区商务局负责对流动餐车工作推进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流动餐车的食品安全依法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流动餐车市容环境卫生方面依法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符合要求的流动餐车规范开展注册登记工作;会同区城市管理局对取得经营许可后的流动餐车及配送补货车辆的停放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流动餐车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流动餐车的布点应当按照“方便群众,不扰民,不影响安全、交通和市容环境”的
3、要求,主要布点在商务楼宇周边、产业园区、交通枢纽、大型居住社区等以及早餐网点薄弱区域。如遇节庆、会展、赛事等活动,可根据实际需要,引入流动餐车临时提供餐饮服务。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会同运营主体确定辖区内流动餐车经营点位,设置流动餐车点位标识,向社会公布,并为流动餐车经营点提供必要的配套设施保障。因市政建设、场地改造等原因不再适合作为流动餐车点位的,可由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牵头另行设置流动餐车点位。第八条从事流动餐车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二)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流动餐车;(三)有相应的食品安全追溯、食品加工配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
4、管理、餐车停放清洗等经营管理制度。(四)能供应品种丰富、营养健康的食品。第九条本区鼓励流动餐车经营主体开展品牌化经营,支持具备良好的生产加工、冷链配送、连锁经营、信息化管理、食品安全追溯能力和餐饮经营管理经验,拥有较好的品牌影响力的企业从事流动餐车经营。第十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功能,在区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公布流动餐车企业推荐名单,并根据监管情况、信用状况等动态调整名单。第十一条流动餐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二)符合XX市机动车现行排放标准要求;(三)驾驶区与加工售卖区
5、隔离;(四)有独立的净水污水存储、排放系统;(五)配备垃圾分类存储区;(六)配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贮存、清洗、消毒、加热、冷藏等设施设备。第十二条流动餐车按照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经营主体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向经营点位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食品摊贩备案登记表;(二)流动餐车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三)流动餐车登记注册证明、驾驶人员身份证明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四)食品摊贩备案声明;(五)在规定点位、规定时段,开展经登记的食品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
6、制作并发放XX区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并将登记信息通报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XX区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流动餐车的经营主体、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信息。第十三条流动餐车经营主体应当自觉遵守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环境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规范,保证食品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并符合下列经营要求:(一)“四定四统一”要求定主体:流动餐车经营主体应当是XX区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上写明的经营主体;定地点:流动餐车应当在划定的经营点,从事经营活动;定时间:流动餐车应当在早上、中午、晚上规定的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定经营范围:流动餐车应当按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食品经营业务;统一配送:流动餐车实行食材
7、等统一配送,并做到食品及原料可追溯;统一形象:流动餐车进行统一的外观设计,工作人员穿着统一工作服;统一管理:对流动餐车的经营品种、车辆停放、餐厨垃圾处理、人员培训等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识:流动餐车可在车体表面(车窗除外)采用喷涂、粘贴的方式设置全区统一的相城早餐标识以及本单位名称、标识、自身产品宣传等信息的户外广告,但不得设置非本单位的经营性户外广告;(一)悬挂XX区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三)经营活动中产生油烟的应采取净化处理措施;(四)确保流动餐车专车专用,并切实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流动餐车及配送补货车辆等驾驶员的内部管理,确保车辆规范、文明行驶、停放,杜绝交通违法行为。第十四条对流动
8、餐车的补货配送车辆,在经过属地公安交警部门现场查勘备案同意,确保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允许定车定点短时停放卸货。第十五条流动餐车经营主体由于自身原因退出经营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点位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告,并在正式退出经营时向点位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交回XX区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收回XX区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并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流动餐车经营主体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XX区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的;(二)转让、涂改、出借、出租XX区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的;(三)3个月内因食品经营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四)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受到查处的。第十六条流动餐车经营主体不得有以下行为:(一)经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二)经营冷食、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食品;(四)经营主体将流动餐车和XX区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转让、转租、转借。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