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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连市监听告字(2019)40号连州市渝合矿产品有限公司:当事人:连州市渝合矿产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连州市连州镇巾峰路333号第1幢(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张巧红,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4年10月310,经营范围:矿产品贸易;矿产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号:4457o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本局通过广
2、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查实你公司没有按规定公示2014至2018年度年报。本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连州市税务局查询,你公司没有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通过连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查询你公司的社保购买情况为无参保信息;通过对你公司核准登记的住所(连州市连州镇巾峰路333号第1幢)进行实地核查,无法联系你公司和查实你公司有经营行为;通过向你公司登记的住所、电话,以邮寄询问通知书和电话联系方式调查,均无法查实你公司有经营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业务系统截图、邮寄信件和税务局、社保局复函等证据证实。根据上述事实、证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构成了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陈志文、周建宝联系电话: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