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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XX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设备名称:买方: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卖方:二零二三年XX月本合同于X年X月X日由(买方名称)XX(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和(卖方名称)XX(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即(货物和服务的名称)而邀请投标,并接受了卖方以总金额(人民币、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1 .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2 .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2.1 合同通用条款2.2 合同专用条款2.3 合同条款附件附件1一供
2、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附件2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附件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2.4 中标通知书2.5 招标文件2.6 投标文件3 .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4 .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双方在上述口期签署本协议。合同附件一:合同通用条款合同附件二:合同专用条款买方代表姓名买方代表签字买方名称买方公章年 月日卖方代表姓名卖方代表签字卖方名称卖方公章年月日合同附件一:合同通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
3、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和/或其它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6)买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7)卖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8)项目
4、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9)天指日历天数。2 .适用性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3 .标准3.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3.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4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4.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
5、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4.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4.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5 .专利权5.1 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6 .履约保证金本合同卖方不需要履约保证金。7 .检验和测试7.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
6、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7.3 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7.4 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卖方或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
7、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7.5 在交货前,卖方或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7.6 合同条款第7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8 ,包装8.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
8、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9 .装运标记9.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1)收货人:2)合同号:3)发货标记:4)收货人编号:5)目的地: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7)毛重/净重(用公斤表示):8)尺寸(以长X宽X高用厘米表示):9.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10 .运输和保险10.1 卖方负责办理
9、将货物运抵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10.2 卖方应向保险公司以买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IL伴随服务11.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专用条款”与第九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5)在卖方或制造厂和/
10、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1.2 2如果卖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1.3 3卖方应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第九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2 .备品备件12.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2)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
11、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3)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12.2 卖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九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13 .保证13.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13.2 本保证
12、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专用条款),以先发生的为准。13.3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13.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3.5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14 .索赔14.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3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
13、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4.2 如果在买
14、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15 .付款15.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规定。16 .价格16.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17 .变更指令17.1 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3)交
15、货地点;4)卖方提供的服务。17.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18 .合同修改18.1 除了合同条款第17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19 .转让19.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0 .分包20.1 对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并需经买方同意,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21 .卖方履约延误21.1 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21.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21.3 除了合同条款第24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1.2条的规定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