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江西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00012036400Y渔业捕捞许可实施要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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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渔业捕捞许可二、省级主管部门:江西省农业农村厅三、实施机关:农业农村部(部分由省级渔业部门受理);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渔业部门四、设定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五、子项:1 .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2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3 .渔业捕捞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4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六、业务办理项:1 .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

2、渔业捕捞许可(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2 .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渔船)3 .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到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及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渔船)4 .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变更)5 .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补发)6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海洋渔船首次或重新申请7

3、.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内陆渔船首次或重新申请8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补发(海洋渔船)9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海洋渔船)10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变更(海洋渔船)IL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证书有效期届满延续(海洋渔船)12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补发(内陆渔船)13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内陆渔船)14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变更(内陆渔船)15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证书有效期届满延续(内陆渔船)16 .渔业捕捞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一海洋渔船首次或重新申请17 .渔业捕捞许可(设区的市级

4、权限)一内陆渔船首次或重新申请18 .渔业捕捞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一跨渔区界限或相邻交界水域作业渔船(海洋渔船)19 .渔业捕捞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一证书有效期届满延续(海洋渔船)20 .渔业捕捞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一补发(海洋渔船)21 .渔业捕捞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一变更(海洋渔船)22 .渔业捕捞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一跨渔区界限或相邻交界水域作业渔船(内陆渔船)23 .渔业捕捞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一证书有效期届满延续(内陆渔船)24 .渔业捕捞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一补发(内陆渔船)25 .渔业捕捞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一变更(内陆渔船)26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一海洋

5、渔船首次或重新申请27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一内陆渔船首次或重新申28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一补发(海洋渔船)29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一跨渔区界限或相邻交界水域作业渔船(海洋渔船)30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一证书有效期届满延续(海洋渔船)31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一变更(海洋渔船)32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一补发(内陆渔船)33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一跨渔区界限或相邻交界水域作业渔船(内陆渔船)34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一证书有效期届满延续(内陆渔船)35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一变更(内陆渔船)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

6、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000120364002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000120364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000120364002】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00012036400201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7、区作业渔船)【00012036400202】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到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及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渔船)00012036400203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变更)00012036400204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补发)000120364002054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

8、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9、(5) 施依据(1)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一条):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2)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船籍港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并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一)到公海作业的;(二

10、)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及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三)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四)科研、教学单位的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从事渔业科研、教学实习活动的;(五)其他依法应当由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的。(3)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中国籍渔船在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等作业。对已实行捕

11、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应当按照规定的捕捞限额作业。(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鳗鲫、鲍鱼、中华绒螯蟹、真蜩、石斑鱼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件,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5)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科研、教学单位的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

12、的资料外,还应提供科研调查、教学实习任务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6)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四)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7)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

13、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其中,申请到B类渔区作业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还应当依据有关管理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事由和计划;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租用渔船的,还应提供项目计划、租用协议。(8)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或者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说明遗失或者

14、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自公告声明发布之日起15日后,船舶所有人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补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限不变。(9)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船舶所有人。徒手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作业人本人。(10)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

15、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使用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船从事捕捞作业的,发证机关核发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时,证书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有效期限。(11)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六条):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或者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一)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名变更、船籍港变更的;(二)作业场所、作业方式变更的;(三)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但渔船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四)渔业捕捞许可证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发证机关批准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予以注销。6 .监管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渔政检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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