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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闽江河口湿地水产养殖场退养补偿实施方案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和国家环境保护部等七部委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17”、“绿盾2018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以及福建省、福州市环保部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和长乐区政府关于“绿盾2017”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整改事宜协调会的安排,为加快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水产养殖场问题整改工作进展,维护涉迁养殖户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长乐区及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依据、原则(一)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长乐市人
2、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市水产养殖场拆除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综(2017)96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二)补偿原则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水产养殖场退养补偿以“补偿费用统筹考虑,个案分级处置,适当补偿养殖业主当年养殖收益、水产品处置损失补偿和合理照顾养殖渔民转产转业费用”为基本原则。二、退养补偿范围根据福州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改销号情况表的问题整改销号要求,闽江河口湿地的退养及补偿范围确定为:潭头镇克凤五门闸至梅花镇旧港口码头的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水产养殖场。三、退养补偿标准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水产养殖场退养补偿采取货币补偿的办法,补偿费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一)养殖场建(构)筑物
3、拆除补偿水产养殖场建(构)筑物及设施、设备拆除补偿费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补偿依据。如果养殖场具有滩涂围堰养殖使用证颁证记录的,按评估价的全额补偿,如无则按评估价的85%予以补偿。(二)养殖水产品处置损失补偿依据不同养殖品种、养殖方式的补偿标准,按实际养殖面积给予分类补偿,同时鉴于闽江河口湿地水产养殖场是位于湿地滩涂区域的敞开式露天土池,不同于陆地上的敞开式露天土池,参照长乐市水产养殖场拆除补偿实施方案(长政综(2017)96号)及福建恒兴南方水产品加工交易中心项目征收水产养殖场的补偿标准,结合湿地养殖的实际情况,确定:1、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围堰养殖的鱼、虾、蟹、蛭、蛤等水
4、产养殖场按每亩1万元给予补偿。2、蛭、蛤等水产苗种场持有福建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证件的,由所在乡镇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金额给予补偿;如无相关证件的,则按一般性水产养殖属性给予每亩1万元补偿;3、以上两类补偿标准包含水产养殖场当年养殖收益损失适当补偿、养殖业主自行处置水产品损失补偿及养殖渔民转产转业费用。实际养殖水面面积由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提供的书面测绘报告为依据,并按测绘水面面积计算补偿金额,同时养殖业主需要提供生产记录或其他能证明实际养殖生产情况的佐证材料。没有进行实际养殖的闲置池塘及养殖场附属土地不计入补偿范围。(三)奖励性补贴对在退养规定期限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
5、乡镇如期完成退养工作的,给予补偿总金额的15%奖励性补贴,逾期的不给予奖励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四、工作步骤(一)所在地方政府负责辖区内水产养殖场的退养工作根据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已在保护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退出”的规定,由所在乡镇对辖区内水产养殖场进行登记造册,聘请资质单位对水产养殖场进行面积测绘及地面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等进行补偿评估,让其退出养殖活动。补偿资金由长乐区财政核实拨付给湿地管理处,湿地管理处按照各乡镇实际情况予以拨付补偿费用。(二)湿地管理处负责对已退出养殖的水产养殖场进行整改并改造成湿地水鸟栖息地调节区对
6、于退出养殖活动的水产养殖场,由湿地管理处按照福建闽江河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6-2025)和设计单位的养殖场改造修复设计方案,及时将现有的水产养殖池塘合并改造成较大的水鸟栖息地调节区,为不同的水鸟种群提供停歇和栖息场所。五、时间安排工作内容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完成潭头镇克凤村片区及梅花片区水产养殖场退养补偿工作潭头镇、文岭镇、梅花镇2018年8月底前完成退养补偿相关事项的测量及评估等工作;2018年9月完成退养及补偿工作完成潭头镇克凤村片区及梅花片区水产养殖场退养地块的栖息地改造修复工作湿地管理处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改造修复工作完成潭头镇厚东村片区及文岭片区水产养殖场退养补偿及栖息地改造工作退养及补偿:潭头镇、文岭镇改造:湿地管理处2018年12月底完成退养及补偿工作;2019年5月底完成改造修复工作对改造后的栖息地进行湿地管理处管理与维护六、资金来源梅花片区(含文岭镇阜山村)的水产养殖场退养补偿资金由区财政据实拨付;其他区域(含潭头镇片区和文岭镇阜山码头西侧片区)的水产养殖场退养补偿及改造资金由湿地管理处积极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争取中央林业专项经费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并严格按照其专项资金使用要求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