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XX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为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能力,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经镇政府研究,特制定本预案。第一条编制目的。及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第二条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XX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XX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XX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第三条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
2、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第四条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镇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工作。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应急指挥机构。镇政府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指挥长由镇长担任,负责对全镇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指挥部成员为畜牧、农业、食药办、财政、公安、安办、交通、宣传、林业、屠宰场负责人、卫计委、等部门负责人,指挥部决策有关重大事项,解决防控经费,制定防控实施方案,健全应急机制,并监督各村(居)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镇(畜牧兽医站负责人)担
3、任,按照指挥部决策,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各村(居)负责指挥和实施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扑灭工作。第六条职责分工。农业服务中心(畜牧站)要牵头组织协调乡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抓早抓小、从严控制、联防联控的原则,依法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I)调集畜牧技术骨干和村级防疫人员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2)做好疫情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整理、分析信息资料,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上报并通报相关部门。(3)对疫病作出初步诊断,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有关防控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4)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生猪的扑杀、生猪及其产
4、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5)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6)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相关应急处置物资。(7)培训防疫队伍,组织成立疫情处理应急分队。(8)配合文广站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正面引导和宣传工作。(9)林业部门要强化野外巡护,发现野(无人认领)猪异常死亡的,要采取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疑似病例要按规定采样送检。(10)食药、工商监督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畜禽产品的行为,加强流通环节生猪及猪肉产品的监管,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11)派
5、出所要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配合畜牧部门做好疫情处置;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对恶意传播非重大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12)交管部门要加强生猪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和登记,强化信息交流互通。(13)卫计委部门要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释和诊治,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14)财政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和防控工作需要,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15)食品公司要密切关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情况,做好防控及应急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16)文广部门要密切关注与重大动物疫病有关的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第七条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下设应急领导小组,组
6、长由指挥长兼任,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工作。第八条应急技术小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技术小组,组长由办公室主任兼任,主要职责:(1)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实施方案。(2)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建议启动应急预案或相应的应急响应。(3)对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4)对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5)承担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应急预备队。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建应急预备队,队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在指挥部的领导下承担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第三章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7、第十条监测。建立健全镇、村两级监测体系,行政村负责疫情监测,畜牧部门统筹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汇总工作。第十一条预警。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根据各村民委员会提供的疫情监测信息,按照疫情发生的范围、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第十二条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无人认领)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当立即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报告,或直接向县动物疫病防控中心报告。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2名以上业务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并向县动物疫病防控中心报告,县动物疫病防控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怀疑重大动物疫病的,
8、应立即将情况上报市农业局,并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对各地群众举报和各种渠道反映的疫情信息,要指派专人第一时间进行核查,确保不漏掉任何情况。笫十三条确认。畜牧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兽医局。县级以上畜牧兽医机构按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第四章重大动物疫情响应和终止第十四条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根据XX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作出响应的应急响应,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
9、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畜牧兽医部门要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在本行政区域发生,并服从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第十五条应急响应。畜牧兽医部门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生猪饲养、经营及生猪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或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发病生猪采取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生猪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乡镇畜牧兽医站在接到重大动物疫病报告后赶赴现场调查的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生猪数量和同群
10、猪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对疫情进行初步诊断、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调集疫情处理预备队对疫情进行处置,提出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启动本预案。预案启动后,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针对上级划定的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限制生猪及其产品流动等应急措施,迅速扑灭疫情。相关单位做好疫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必要时,请求省、市指挥部支援,按照省、市、县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组织实施。第十六条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响应的终止。重大动物疫病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生猪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最少一个最长潜伏期,即最后
11、一头生猪扑杀处置完毕计算,15天内无新的病例出现。将疫情控制情况上报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进行评估,经省人民政府或省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七条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第十八条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疫情确诊后,县农业局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第十九条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
12、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
13、杀等措施。第二十条封锁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
14、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镇畜牧兽医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睥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婢等虫媒控制措施,同时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畜牧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疫情发生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
15、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第二十一条疫情跟踪与溯源。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第二十二条解除封锁。疫点和
16、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第二十三条扑杀补助。对在重大动物疫病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组织保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在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