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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黑土资源的决定已经通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6月28日通过,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7月28日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黑土资源的决定(2023年6月28日通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为了保护黑土资源,严厉打击破坏黑土资源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黑
2、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资源。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黑土资源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黑土资源组织协调机制,组织指导黑土资源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健全联合执法、动态监督等制度。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公安、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黑土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在耕地上非法采挖黑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处耕地开垦费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四、在林地非法采土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
3、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罚款。在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湿地非法取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治理,处每立方米七十元至二百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取土设备。在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湿地非法采挖泥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非法采挖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湿地
4、范围之外泥炭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泥炭和违法所得,可以处八万元以下罚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黑土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非法采挖泥炭资源的,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六、非法出售黑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出售的黑土和违法所得,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明知是非法出售的黑土而购买的,没收非法购买的黑土,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组织实施黑土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黑土保护工作。发现破坏黑土资源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破坏黑土资源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九、违反本决定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