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住建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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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住建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汇编目录1、XX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制度32、XX区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检查制度43、XX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履职监督制度64、XX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85、XX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约谈告诫制度96、XX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117、XX区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13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区各建筑工地施工

2、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策和措施,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采用召开定期会议形式,会议每季度进行一次。第三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汇报近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全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阶段性工作,研究加强和改进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布置下一阶段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第四条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由区住建局安监站负责组织实施,区住建局分管安全的领导和负有安全生产职责部门科室负责人参加。第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房屋

3、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X住建发2018292号),为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施工过程中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的内容:1、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报审查表,安全生产及创标化承诺书等。2、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安全生产责任险保单。3、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复印件)。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5、安全生产措施费

4、支出计划(包括扬尘专项资金明细)、银行出具的安全生产措施费专项账户进账单。6、实名制考勤管理系统、远程监控系统、扬尘监测系统配备资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均需连入市住建的智慧工地系统)。7、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书、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论证),(工具式)模板支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8、施工现场封闭管理,围挡材料、高度及出入口等按规定执行情况。9、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施工用电等安全技术措施及有关规定执行情况;10、法律、法规及省、市、区各级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条区住建局安监站负责审查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资料、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安全文明施工监督工

5、作计划交底、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第四条区住建局安监站对审查合格的施工现场出具开工条件审查意见表(施工许可后开展审查)。第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一条为了规范监督程序,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抽查的目的在于了解XX区在建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投入和落实情况,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情况,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及潜在职业危害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按“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即定人、定时、定措

6、施),改善施工现场劳动条件,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思,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检查由XX区安监站牵头,全年内开展各类安全检查活动。监督内容包括:专项整治检查,季度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台风期间、梅汛期、高温期安全检查,日常检查及企业和项目部必须建立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第四条检查监督内容:1、专项检查,按省建设厅规定的专项整治内容和检查部署开展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一是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及实施;二是高处坠落、施工用电等一般性事故的预防和控制;2、季度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为保障我区在建工程安全生产所进行的全面检查,检查范围为全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3、台

7、风期间、高温期安全检查,在台风期间、高温期前后对全区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卫生,文明施工等工作的检查。4、日常检查,通过“双随机”等方式对在建工程开展日常抽查,查现场、查隐患、查管理、查制度、查整改情况,结合专项整治活动,铁锤行动等进行突击检查,对一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隐患,可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提出整改措施意见,限期整改到位,直至消除安全隐患为止。XX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区内建筑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

8、01415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春节、“十一”国庆节、台风、汛期等特殊日子或本地区发生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时,区住建局根据实际情况发出不同等级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施工企业根据区住建局预警提示及时传达到位。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应认真分析和查找本单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已发生事故的教训,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微信群、网络宣传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第四条各施工企业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落实,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9、,并做好记录备查。第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XX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约谈告诫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时,区住建局对该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约谈

10、告诫活动。第三条区住建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约谈告诫工作。第四条约谈告诫对象为下列人员:1、发生死亡事故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负责人;2、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负责人。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的约谈告诫活动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停工整改期满后15日内进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约谈告诫活动在发现隐患后立即进行。约谈前,约谈单位向被约谈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通知书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被约谈人员、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约谈具体事项。第六条被约谈单位在接到约谈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要求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包括:安全生

11、产现状,事故发生(或停工整改下达)后采取的应对措施和下一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思路。第七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约谈告诫谈话由区住建局安监站谈话,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告诫谈话由区住建局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主谈,向约谈对象明确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要求。记录人员应做好约谈告诫书面记录,并建立档案。第八条被约谈的单位应当在约谈告诫谈话后10日内向区住建局提出书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整改报告。第九条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活动且现场仍未整改到位或约谈告诫后仍现场仍未整改到位,我局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XX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

12、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强化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对象是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施工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及从业人员。第三条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是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结合XX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加大安全生产监督力度

13、。第四条以下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应记录在案:1、因安全生产行为违法违规,被区级以上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区住建局、市住建局、省住建厅等)通报批评和被行政处罚的;2、因安全生产行为违法违规,被举报和新闻媒体曝光查实的;3、发生亡人安全生产事故的;4、因主要责任引起在安全方面上访的。第五条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由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并结合XX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诚信扣分,保存好各种原始资料备查。第六条区住建局和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发生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事后整改情况的监督力度,确保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得到改正。第七条区住建局要依法行政,对发生安全

14、生产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XX区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XX区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建质(2013)4号)等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

1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IoO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IOO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三条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四条区住建局接到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向市住建局和XX区人民政府上报事故情况,时间不得超过2个小时。第五条事故报告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2、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3、事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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