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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场所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管理注意事项1、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采购无相关资格厂家提供的燃气。各餐饮场所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气瓶检验标牌应清晰、完整。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燃气气瓶一般设计年限为8年,民用液化石油气瓶检验周期为4年,气瓶的首次定检日期应当从气瓶使用登记日期计算。对于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有使用价值的气瓶,产权单位应当委托气瓶检验机构对气瓶进行安全评估,检验机构评估合格后应当给出延长后的使
2、用年限。对于安全评估结论为合格的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安全性能负责,并在瓶体上涂敷安全评估合格字样以及检验机构名称,但经过安全评估的燃气气瓶的实际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2年。2、严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3、液化石油气存放和厨房不得作为卧室。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5、用气场所放置的钢瓶必须采用单瓶形式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与燃气燃烧器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米。单瓶形式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时,应当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供应多台燃气灶具,应当采用钢管敷设主管道,燃气主管道与多台燃气灶具连接
3、时,应当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不锈钢波纹管的长度不得超过2米,中间没有接口,且不得穿越墙、楼板、顶棚、门窗。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5、餐饮单位不得在就餐房间及服务大厅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6、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7、严格控制餐饮场所气瓶存量。目前大部分中小餐饮场所不具备设置气瓶间条件,所以严格控制气瓶存量是目前最有效的方法。存瓶总重量达到50千克(折合1瓶50千克或3瓶15千克气瓶)时,气瓶设置在室外时,宜设置在贴邻建筑物外墙的专用小室内,不宜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
4、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餐饮场所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保持通风,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8、严格遵守禁止行为规定。餐饮单位不得在就餐房间及服务大厅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禁止在高层建筑以
5、及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禁止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管道设施等燃气设施;禁止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禁止使用燃气明火取暖;禁止使用明火查漏。禁止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禁止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9、选用合格的燃气器具。燃气器具、气瓶、连接管及其他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10.严格遵守用气安全操作要求。每次点火前要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
6、使用时保持空气流通,不要离人,使用后关好燃气总阀;每天营业结束前要有专人检查总阀门和灶具开关是否关闭,做到人走气断,严禁在夜间无人的情况下用气。IL各餐饮场所要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气瓶、管道及燃气器具是否漏气,减压阀、密封圈是否正常;燃气使用场所是否保持通风良好;液化气钢瓶摆放位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到检测周期;燃气管道及灶具连接管是否完好,连接是否稳固;消防器材是否按规范配置齐全且完好有效”肖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醒目;可燃气体报警探头是否按规定定期送检,报警器是否完好有效;未使用燃气时总阀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12.正确处置燃气泄漏和着火。发现燃气泄漏(闻到味道)时严禁点火,严禁开、关任何电器,立即关闭总阀,打开窗户,疏散人员,到室外安全处报警。气瓶着火时要用灭火器或湿的衣物等捂盖灭火后迅速关闭角阀。13、具备接入管道天然气的餐饮场所,应将液化石油气改为天然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