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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浑河管理保护办法(社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浑河生态保护,统筹推进沿河国土空间协调发展,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浑河城市段区域内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浑河区域,包括保护管理区域和规划控制区域。保护管理区域是指浑河城市段干流及两岸绿线以内的区域,规划控制区域是指浑河城市段干流两岸绿线外围的一定区域。浑河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浑河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生态、景观、文化、幸福的理念,坚持规划引领、保护优先、科学施策、统筹推进、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
2、加强对浑河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浑河区域内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沿河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浑河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沿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浑河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浑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的河道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浑河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浑河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浑河区域内的航运和海事活动实施管理。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浑河区域内水产养殖和渔业工作实施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化广电和
3、旅游、文物、体育、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浑河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市、沿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浑河保护管理及沿岸规划、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浑河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各界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浑河建设和保护活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治理和公共服务等事业。第七条浑河管理实行河长制,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市、区、街道办事处河长体系,协调、督促解决浑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的突出问题,发挥河长在浑河管理中的监督、检查、考核、指导作用。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浑河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浑河
4、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保护意识,引导其参与保护活动。鼓励和支持志愿者组织和个人参与浑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等公益活动。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浑河综合规划是浑河区域内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浑河综合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向社会公布。编制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涉及浑河区域的,应当与浑河综合规划相衔接。第十条编制浑河综合规划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及流域专业规划;(二)结合浑河水资源条件及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制定浑河水体、生态保育、生态品质、土壤等生态环境
5、指标;(三)科学处理业态发展布局、开发建设项目等与浑河整体景观风貌之间的关系;(四)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提升浑河文化品位。第十一条浑河综合规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明确保护管理区域、规划控制区域的范围;(二)沿河功能区划、土地用途、土地开发利用强度;(三)明确重要滨水区域、历史文化街区、岸线等管控措施,确定规划控制区域内限制类和禁止类建设工程项目目录;(四)规划控制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建筑布局、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景观风貌、体量、风格、色彩、夜景照明等有关城市设计要求;(五)休闲、观光、文化、旅游、体育等特色产业项目发展计划,特别应包含浑河结冻期间冰雪特色产业的发展计划;(六)配套基础设施
6、建设、水资源调配、防洪排涝、雨污分流、截污纳管、污染防治、植被绿化、文化保护等综合治理措施;(七)规划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浑河区域的规划建设应当加强源头生态保护,注重开源补源和水源涵养,提升地下水位。第十三条浑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的岛、湖、湿地、公园等建设项目和各类构筑物,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和人文条件,突出北方区域特色,体现协调、统一的景观效果。第十四条浑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的花坛、草坪、雕塑、亭榭、回廊、栈道、亲水平台、护栏等游园设施和餐饮、住宿、购物等商业服务设施的设置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规模及色彩等,应当符合浑河综合规划。第十五条浑河保护管理区域内应当
7、按照公园有关规范与标准,设置公共文化、体育健身、直饮水供应点、座椅、照明、分类垃圾箱、公共卫生间等便民服务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医疗急救设施、无障碍设施、志愿者服务站、应急避难场所等。第十六条浑河保护管理区域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设下列工程项目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省、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一)跨(穿)河、跨(穿)堤埋设管道、线缆或者建设临河设施;(二)开挖人工湖泊、挖筑鱼塘、明河改暗河;(三)设置雨洪水入河排水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浑河规划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按照限制类和禁止类
8、建设工程项目目录实行分类管控。第十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浑河区域内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防止造成污染、破坏并依法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其防治污染设施与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在浑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第十八条市、沿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浑河综合规划,将排水管网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同步配套建设。经依法审批用于排放雨洪水的入河排水口,应当逐步配建初期雨水截流、调蓄、净化设施。第三章防治与保护第十九条浑河保护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采取科学防治措施,维
9、护河道自然生态岸线,提高浑河的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第二十条沿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体、水工程、林地、绿地、湿地、动植物资源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浑河河道生态安全。第二十一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浑河水量的统一调度,坚持节水优先,科学调配水源,维持浑河生态供水总量相对平稳。第二十二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浑河生态基流,通过闸坝联合调度,保持浑河河道生态流量。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或者调整浑河各河段的水质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浑河水质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果。第二十
10、四条沿河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浑河水质控制目标,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保证本辖区河段出界断面水质达标。第二十五条在浑河保护管理区域内,除依法可以设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设置入河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应当按照设置程序,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六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淤积情况定期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计划。沿河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清淤疏浚计划,对辖区内浑河河道进行清淤疏浚,保持行洪畅通。河道清淤不得损害河道水生态环境。淤泥利用应
11、当经无害化处理,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二十七条沿河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对可能造成河道污染的种植业、养殖业等进行科学指导,实现无毒害生产。第二十八条市、沿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浑河历史文化的保护,挖掘、整理浑河文化遗产,建立相关档案,设立展示场所,弘扬浑河文化。第二十九条在浑河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爱护公共设施,做好垃圾分类处理,维护环境卫生。第三十条浑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抛撒垃圾、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排放污染物;(二)捕捞水生动物,或者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野炊、烧烤;(三)擅自堆放物料;(四)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五)擅自搭建建
12、(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六)在景物、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张贴;(七)损毁树木、草坪、绿篱、花坛、围栏、折采花果;(八)清洗车辆、宠物或者其他物品;(九)开垦土地、种植农作物或者畜禽饲养、放养,水产养殖;(十)擅自取土、取水、取冰、排水、阻水;(十一)擅自乘用或放流木筏、橡皮艇等浮动设施进入水域;(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区域由市农业、水务、行政执法、体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沿河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浑河综合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制度、浑河保护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具体事项联合督办制度,定期
13、对沿河区浑河保护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第三十二条沿河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浑河综合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建立浑河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危险区域及重要工程设施周边设置必要的防护栏(网)、安全警示标识等规范统一的防护设施;(三)建立巡查制度,明确巡查的责任单位、责任区域、巡查事项、巡查要求及具体规范;(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三条市、沿河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园林、林业等有关部门建立浑河管理的联合执法机制,对浑河管理中的重大、复杂行政执法事项,实行联合
14、执法。第三十四条在浑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组织开展生产、建设活动或从事餐饮、住宿、休闲、游乐、文化、体育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浑河综合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当组织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园林、林业等有关部门建立浑河涉河项目联合审批制度,提高涉河生产建设和经营项目审批时效。第三十五条除执行公务的车辆、消防救援车、急救医疗车、防汛防洪抢险车、工程维护及救险车外,禁止其他机动车在浑河堤顶(以利用堤顶建成的公路除外)和游园道路上通行。第三十六条浑河水域的船舶种类、数量、活动时间和区域,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浑河水域承载能力和
15、保护管理工作需要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进入浑河水域的船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配备安全救生器具和垃圾、污液专用收集箱;船舶垃圾、污液和其他污染物应当回收到岸,实行集中处理。浑河通航水域的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活动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由交通运输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七条在浑河保护管理区域内开展训练、竞赛、航模等大型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并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在举行活动七日前向沿河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实施方案应当载明举行活动的基本情况、污染防治、安全救援、应急处置等事项。第三十八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浑河保护管理的数字系统平台,与有关部门在浑河水量调度、远程控制、水质水情、安全技防等方面实行数据信息共享与动态监测,在浑河保护管理区域内推行智能化管理。第三十九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浑河保护管理应急预案。浑河区域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汛情灾情、环境污染及其他突发事件的,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第四十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浑河保护管理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渠道,接到举报投诉后及时核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浑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