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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工作的重要场所,加强和提升学生住宿管理是建设高水平大学的必然趋势和要求。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为了维护我校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创造文明、和谐、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大学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硕连读学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住宿管理。第二章宿舍入住、退宿管理第三条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需在学生工作部门统一安排后方可入住,携带相关凭证(新生持录取通知书等)至所安排楼栋由宿舍管理员为其办理入住手续。第四条入住者需按时缴纳住
2、宿费,如因各种原因退宿的,按以下标准收费:每学年开学至当年10月31日期间退宿的,免缴该学年住宿费;日至学年末期间退宿的,缴纳全年住宿费。留学生住宿按照学校相关住宿费收费管理规定执行。第五条宿舍内的房间、床位由学校统一计划管理。有本校学籍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无本校学籍的学生根据学校现有床位情况下酌情安排,管理由所在学院和申请职能部门负责:(一)国际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同意,学校在现有床位数量情况下酌情安排(不含3个月内短期国际学生)。(二)联合培养研究生须由导师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后,学校在现有床位数量情况下酌情安排。(三)交流生、交换生、委培学生
3、等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名单,学校在现有床位数量情况下酌情安排。(四)计划外学生由学院提供名单,学校在现有床位数量情况下酌情安排。入住者应按指定的房间、床位号住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不得擅自占用床位,不得出借、转让床位。学校有权对学生宿舍的住宿状况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对入住者的床位和宿舍进行调整(例如对未满住宿人数的宿舍分配学生及合并宿舍)。对于学校的调整,入住者必须予以配合,拒不执行者,给予退宿处理。第六条因休学、退学、出国、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被退宿等离校的,必须三天内搬离原入住宿舍;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办理离校手续的七天内必须办理退宿手续、退还宿舍钥匙等物品。第七条退宿时,宿舍内家具物品经验
4、收合格并清理整洁后,方可办理退宿或离校手续。室内设施如有丢失、损坏,应给予赔偿。如果责任不清,须由本寝室成员均摊;对拒不赔偿的,不予办理退宿手续和毕业离校手续。学生未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搬离原寝室的,学校有权清理房间,收回床位,发生物品遗失情况,学校概不负责。第八条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一律不安排住宿;如前期已入住者,取消入住资格,予以退宿处理。第九条个人原因申请退宿者,包括走读或校外住宿等,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辅导员告知学生家长并征得家长同意,学院工作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学生工作部门签署认可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到所在住宿楼栋退还钥匙,办理退宿手续。校外住宿需提供租房合同或其它相关证明。个
5、人原因申请退宿者,学校原则上不再安排住宿。第三章宿舍安全管理第十条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在宿舍内禁止存放各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焚烧废弃物;禁止酗酒、抽烟、赌博、打架斗殴、吸食毒品;禁止大声喧哗以及其他各种有碍其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做好防火工作。严禁移动和破坏消防器材,放置在宿舍里的消防箱、消防水龙头、水带和灭火器材、应急照明灯、指示灯不得乱拆乱动。第十二条学生宿舍保安、宿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学生工作部门与学生宿舍物业管理人员在楼内巡视及检查时,住宿学生应主动予以配合。外来人员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要进入学生宿舍内,须经宿管员
6、同意,登记核实后方可进入,并于21:OO前离开学生寝室。第十三条严禁学生进入异性宿舍,禁止男女同学互相串层、串宿,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第十四条22:OO以后晚归人员应凭住宿证(门禁卡)在宿管处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学生宿舍,学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晚归学生的教育管理。第十五条学生宿舍内禁止张贴各种营销广告和淫秽图片,禁止各种形式的经营活动,禁止饲养各种动物,禁止停放自行车。在宿舍内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第十六条贵重物品由学生自己妥善保管,严禁将房门钥匙私借他人,调换门锁、加锁及私配钥匙,违者一律没收;遗失钥匙应及时报告宿管员,如调换门锁和钥匙,费用由遗失者自行承担。遗失钥匙如
7、不报告造成被窃,经济损失由遗失钥匙者承担。第四章宿舍用电及设施管理第十七条学生宿舍内除正常使用计算机、电视机、收录机、电风扇、空调、饮水机,或在公共厨房指定区域使用电炊具等特殊规定外,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毯、电热锅、电炒锅、电饭煲、电熨斗、电水壶、取暖器、电烤箱、电吹风等容易引起安全隐患的电器,不准私接电线。不准使用与保存煤油炉、液化气、卡式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设施和器具,以免发生火灾。学校宿舍管理部门有权对学生违规使用电器情况进行抽查,一经查实予以没收,在学业完成离校时或者办理退宿手续后予以退还。对于发现在学生宿舍内违规使用电器情况,第一次违反者,暂时没收器具,并楼内
8、通报批评;第二次发现违规,除没收器具外,通报所在学院,由学院通报批评并报学生管理部门备案;第三次发现违规者,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取消入住资格,予以退宿处理。对他人和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必须照价赔偿,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十八条电表实行每室一表,用电数由每室住宿学生平均分摊,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支付费用。第十九条为规范宿舍内空调的安装与使用的安全管理,充分保障学生的权益,同时加强楼道内人员进出安全管理,学校经公开招标,由选定的空调租赁公司作为指定服务单位承接学生宿舍内空调租赁业务,负责安装维修拆机及定期设备维护保养等事宜。空调租赁费由学生自理(以寝室为单位申请办理,留学生公寓及教职工宿舍等
9、另行规定者除外)。严禁学生个人购买或租赁指定服务单位以外的空调。第二十条入住者有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学生宿舍楼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的责任。学生宿舍内墙壁和家具设备上严禁剔、凿、钉钉子及自行拆装更改使用功能;禁止使用利器刻划或将灼热的物体置放在家具设备上,如人为损坏,照价赔偿。第五章宿舍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环境,经常开窗通风,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定点投放,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禁止往楼梯走廊内泼水、堆放垃圾;禁止将剩菜饭倒入盥洗池内;禁止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第二十二条认真执行*大学学生宿舍卫生考核评定标准,积极倡导入住者自觉养成讲文明、讲卫生、守纪律、爱劳动、尊
10、敬师长、团结互助和热爱集体的优良作风,自觉保持寝室整洁。寝室内学生应实行卫生值日制度,做到寝室内每天有人打扫,垃圾倒入指定的污物箱内。第二十三条宿舍管理部门定期对宿舍进行卫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公布汇总后通告各学院。第六章违规处罚第二十四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宿舍管理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产生严重后果者将上报相关学生管理部门。如造成任何损失的,由该学生承担赔偿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屡教不改或产生严重后果者可作退宿处理:、违规使用电器;、存放各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焚烧废弃物;、有意损坏公用设施设备;、在宿舍内酗酒、赌博、吸食毒品;、打架斗殴、留宿他人;、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违反*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按照该条例给予相应处理。第六章其它第二十六条学校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