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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自来水有限公司水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XX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确保公司供水水质符合GB5749-2006标准之规定,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的水质监测和水质管理工作由水质检验中心具体负责,水质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o第三条水质合格率执行县级以上供水企业考核标准,具体要求如下:1、出厂水水质综合合格率97%以上。2、管网水水质综合合格率97%以上。其中:(1)管网水菌落总数合格率97%;(2)管网水总大肠菌群合格率97%;(3)管网水浑浊度合格率97%;(4)管网水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合格率97%。第二章水质检测和水
2、质报告制度第四条严格水质检测制度。公司内部实行三级水质检测制度:即水厂班组自检、水厂化验员检测和水质检测中心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的三级检测制度,并实行公司检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各水厂化验室在业务上接受水质检测中心的指导和监督。1、班组自检:制水值班人员对原水、沉淀水、滤后水和出厂水浑浊度,出厂水游离余氯以及加氯量每小时测一次,并将沉淀池出口水浊度控制在3NTU以内,滤后水和出厂水浊度控制在INTU以内。正确填写值班原始记录,同时接受水厂化验员的监督监测和指导,确保出厂水水质符合要求,严禁不合格水出厂。2、水厂化验室检测。水厂化验室应按公司要求的检测内容开展水质检测工作,每日对出厂水和
3、水源水进行检测,真实而正确的填写化验原始记录。3、水质检测中心。根据国家CJ/T206-2005标准规定和行业要求的监测内容和检测频率,组织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水质检测。4、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我司水质的监督监测和指导工作。第五条严格水质报告制度。1、水厂化验室将出厂水和水源水检测结果反馈给水厂生产负责人,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加以解决。2、水质检验中心定期将水质检测结果报告公司领导并上报主管部门。第三章水源水质管理第六条水厂的水源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中生活饮用水源水水质的规定,不宜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水质标准。第四章净化厂水质管理第七条水厂制水生产工
4、艺中所选用的各种净水剂、消毒剂以及与水体接触的设备、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净水剂质量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水厂要管好、用好、维护好水处理设备,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安全运行,保证各净水构筑物单元水质符合要求。第八条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体检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第五章管网水水质管理第九条按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设置采样点。第十条公司水质检测中心组织每月对管网水抽检做42项常规指标分析。第十一条新敷设管道不得使用国家已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管材管件,管道施工完毕后,应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科检测水质合格
5、后方可通水。水质信息公开制度为加强公司供水水质管理,加大涉及百姓民生方面信息的公开制度,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公司水质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水质信息,是指公司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水质检测数据及说明等。本制度所称水质信息公开活动,是指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内容,以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第三条公司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公司水质检测工作,并负责对外公布水质信息工作。第四条向社会公布的水质数据,由公司水质检测中心负责提供(整理)。公布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有效。第五条公司出
6、厂水、管网水、末梢水检测后,再通过公司水质检测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出厂水、管网水各项指标数据。公布时间、数据的具体要求遵守下列规定:(一)每月月底或次月月初,公布本月出厂水、管网水CJ206标准中的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或大肠埃希氏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耗氧量、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9项常规指标检测结果,每月公布一次。(二)每月月底或次月月初,公布本月出厂水、末梢水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常规指标检测结果,每月公布一次。(三)每年定期公布本年度出厂水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全项指标检测结果。第六条公司水质检测数据应通过水质信息公示牌、微信公众号、县政府网站或选择其他
7、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水质信息应选择明显的位置予以公布,以便于公众查看。第七条公司水质检测中心负责供水水质检测数据发布,水质检测中心对供水单位的水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保证水质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实施。第八条公司水质检测中心应当做好公众对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解释工作,同时注意多渠道收集汇总市民对水质信息公开的反馈意见,并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遇突发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及水质污染等事件并导致水质指标异常或超出国家标准时,应当及时通过公司网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向公众如实告知水质情况,视情况做出预警建议;暂时不适宜市民饮用时,应当提供应急供水保障。第十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已经及时告知水质情况下。公司水质检测中心应当在正常公示周期内如实对外公布水质信息。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公布的水质数据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公司对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第十二条本办法水质信息公开工作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水质)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