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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金会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原则与依据第二条为了加强基金会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基金会实施资金预算制度,资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严格遵循资金预算流程的规定。(一)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资金预算,对基金会的资金管理工作起指导性作用。(一)基金会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月度工作计划,编制月度资金预算,是基金会月度资金管理的指令性标准。第三条基金会财务部负
2、责收集和各部门的月度资金收支计划,编制基金会的月度资金预算,提交基金会月度工作会议讨论批准。第四条批准后的月度资金预算是基金会下月资金使用的准则,必须严格遵守。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由使用部门申请,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共同批准后,财务部方可办理。第五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第六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一)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一)支付审批。审批人应当根据
3、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册。第三章现金管理第七条基金会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本制度的规定。第八条财务部是基金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基
4、金会的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财务部统一办理。第九条会计、出纳人员应严格职责分工,出纳人员的资格由财务部和企管部审查认可,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第十条无论是否签合同、协议,基金会的所有现金收入,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12点前)如数交付财务部,收款单位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单位,经办单位必须连同收款说明书、发票或收据副本等。第十一条现金收入须由会计人员开出收据或发票,及时编制收款凭证,出纳清点现金后,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方可入账。第十二条现金付款业务必须有原始凭证,有经办人签字和基金会制度规定的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并经会计复核、填制付款
5、凭证后,出纳才能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后入账。现金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付款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不得涂改。第十三条现金的使用范围(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它专门工作的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它支付;(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六)结算起点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第十四条任何个人不得私用或私借公款,凡因公需要借用现金,按照本制度借款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食物条基金会应该按不同的币种,设现金日记账,出纳根据收付款凭证,按
6、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负责人处理。第十五条基金会财务部应按照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提取和保留现金,库存现金限额需要变动时,必须报经开户银行批准,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第十六条在节假日、公休日期间,严禁存放大量现金,出纳人员应作好保险柜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七条提取一万元以上的现金时,财务部门应有两人以上同往,应使用本单位车辆。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保证财务部门提取现金使用车辆,提取现金在五万元以上时,应有保卫部门派员同往。第十八条本制度禁止下列行为:(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7、留存现金;(三)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四)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五)与其它单位间相互借用货币资金;(六)利用账户替其它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七)将基金会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八)设立“小金库或保留账外公款;第十九条基金会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第四章银行存款管理第二十条基金会除了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直接使用现金结算外,其它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第二十一条基金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一)基金会银行账户由财务部根据需要提出,报理事长复核,经法人代表批准后,方可开设和使用。(
8、二)基金会只开设一个基本户。(三)基金会银行账户只供基金会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第二十二条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第二十三条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和个人章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不准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第二十四条对外支付的大额款项,必须按照基金会规定的付款程序,经各级负责人逐级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第二十五条出纳人员应该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余额。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
9、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经理处理。第二十六条银行存款发生收支业务时,对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协议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和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财会人员复核填制收付款凭证,财务部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收付结算。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支票领用登记制度。财务部必须设置支票领用登记簿,登记支票领用的日期、领用人、用途、金额、批准人、签发人等事项。第五章资金报告第二十七条基金会财务部向基金会总经理及各副总经理每月上报费用开支表。(一)费用开支月报表,分部门、按费用项目,报告费用开支的金额。(二)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表,按部门分析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超出5%的差异,需要说明原因。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拟定,报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后执行,解释、修改权归。第二十九本制度自2015年5月14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