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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由原文与“补充修改部分”两部分构成。在“补充修改部分”中,对原正文中的第3.2条进行了修改,同时增添了1.3条与4.2.5条的内容。对原附件中的第2条进行了修改,同时增添了第5条与第6条的内容。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1 为做好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54号)、原国家经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质1984年52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下列简称细则)。1.2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生产机动车制
2、动液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与个人(下列简称企业),都务必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根据原国家经委等七部门关于严禁生产与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经质字1987180号),任何企业不得生产与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机动车制动液产品。2管理机构与检验单位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列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2.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下列简称:审查部)设在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受全国
3、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负责起草并宣贯细则;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下列简称省(市)技监局)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按细则的要求,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在各省(市)技监局的参与下对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名单报交通部与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政编码:100088联系电话:010-6201412162079180传真:010-62014130联系人:蔡凤田2.3各省(市)技监局负责受理机动车制动液
4、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查处生产与销售无证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的工作。2.4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单位设在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政编码:100088联系电话:010-6201412162079180传真:010-62014130Email:ft.cai联系人:蔡凤田张学利3企业取得机动车制动液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1.1 企业务必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执照的经营范围务必包含机动车制动液产品。1.2 产品质量务必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GB10830-1998机动车制动液使用技术条件的要求。1.3 企业务
5、必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1.4 企业务必具有能保证产品质量的原料来源、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与检验手段。1.5 企业务必具有能保证产品质量与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1.6 企业务必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上述3.2至3.6条的具体要求见附件1)4申请的受理4. 1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5. 1.1填好的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5.1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1.3企业质量手册一份。4.2企业申请受理程序4. 2.1企业应到所在省(市)技监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6、并按规定填写。5. 2.2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市)技监局。6. 2.3省(市)技监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立即退回申请企业重新填写,因此而贻误申报时间的责任由企业自负;对符合要求的,省(市)技监局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所有申请材料寄送审查部。4. 2.4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3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关于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者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关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应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机
7、动车制动液的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务必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务必同意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后方可取证,生产许可证证书上应注明集团公司及所有分公司或者生产厂的名称,各分公司或者生产厂的产品应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集团公司及分公司或者生产厂的名称。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 1由审查部负责构成审查组,审查组的成员应符合下述原则:5.1.1 审查构成员务必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附件3),所有审查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申证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5.1.2 审查组应由具有有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构成,并请省(市)技监局的代表参加。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
8、审查员担任。5. 1.4审查构成员通常为35人。5.2文件审查5 .2.1由审查组长或者其指定的审查员对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将文件资料审查结论通知企业。6 .2.2对文件资料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5.3现场审查5. 3.1审查组长根据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核办法(附件1)编制企业现场审查计划,提早十个工作日通知企业、所在省(市)技监局及交通主管部门。6. 3.2现场审查通常为13天。7. 3.3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有关申证产品的生产条件中的全部要素,按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核办法(附件D进行审查,做好审查记
9、录。审查组长对整个现场审查工作负责。8. 3.4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时向企业通报现场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由审查组长或者其指定的审查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以确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9. 3.5关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按机动车制动液产品质量检验评定办法(见附件2)的要求抽取样品并封样,同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审查部、检验单位与企业各一份),审查组对产品抽样工作负责。6产品检验10. 1企业应妥善保管被抽样品,并在十五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单位。6. 2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按抽样单的要求检查被抽样品是否符合封样规定。
10、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应退回企业,并通知审查部处理。6.3 检验单位根据机动车制动液产品质量检验评定办法(附件2)组织产品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任务,出具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提交审查部与企业各一份。6.4 检验单位有责任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机动车制动液产品质量检验评定办法(附件2)的要求,并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7审定与发证6.5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审查组提交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与检验单位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进行汇总与审核。7. 2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经交通部审核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定获证企业名单,进行审批发证与统一公告。8. 3
11、获证企业由于进展或者其它原因,经地方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更换了注册名称,企业应在3个月内向所在省(市)技监局提出许可证更名申请,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负责。申请更名时,要求企业提供更换证书的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省(市)技监局将签署意见的更名申请书连同更名资料一并寄(送)审查部,由审查部审批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更换证书。7.4获证企业迁址或者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实施必要的生产条件审查与产品检验。7. 5关于生产条件审核或者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由审查部统一发放不合格通知书。企业自不合格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
12、月后方可重新申请。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7.1 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从批准之日起)。7.2 获证企业务必在该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合格证)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及有关规定标志、标记。机动车制动液生产许可证的标志、编号统一规定为:XK18-001*I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编号行业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7.3 获证企业遇下列情况,应立即注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8. 3.1获证后转移或者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核而擅自投产;7.3.1 3.2申证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7.5.3 擅自涂改生产许可证;7.5.4 将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编号转让给其他生产企业使用;8. 3.5生产许
13、可证有效期内,产品连续两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8. 3.6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仍不申请换证。8.5 获证企业应当保持企业的生产条件符合要求,保证获证产品的质量。审查部与省(市)技监局将对获证企业、获证产品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抽查不合格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将注销并收何其生产许可证。8.6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生产许可证。9申诉申请企业对生产条件审查及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诉。对证书的发放与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复审申请。10收费办法10.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14、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10.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局1992价费字127号文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含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及公告费。10.3 审查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10.4 公告费:每张证书收取400元。10.5 产品质量检验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496号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试行)的规定收取,向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交纳:开户银行:工商行
15、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办事处帐号:010009014418686-20受款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10.6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者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11附则11.1 本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公布实施,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车制动液产品审查部负责解释。11.2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附件1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核办法1为了考核机动车制动液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特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是审查部派出的审核组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的根据。3本办法共有二十个审核要素,共71个项目,带*的为关键项目。4每项内容完全达到要求的为“合格”;基本上能够符合要求,但有缺陷的为“有缺陷”。完全达不到要求的为“不合格”;3个“有缺陷”相当于1个“不合格”。5若有1个关键项不合格,审核结论为“不合格”。6若某一要素的所有子项均不合格,审核结论为“不合格”。7 总合格率低于85%(不合格项累计超过10项),审核结论为“不合格”。8 现场审核以企业提供的正规书面资料及现场审核情况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