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叫应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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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叫应工作实施细则为规范重大气象灾害“叫应”服务机制,强化气象灾害预警发布传播服务工作的“靶向、精准”,根据江苏省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叫应服务实施细则(苏气减函(20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盐城市重大气象灾害叫应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重大气象灾害叫应工作“指盐城市气象局局领导、市气象台及其他相关单位(部门)根据灾害性天气跟踪监测、预警情况开展对内、对外报告。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暴雨、暴雪、台风、雷暴大风、冰雹、龙卷等易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服务工作。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叫应分为内部叫应和外部叫应。内部叫应是指市

2、气象台值班人员根据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情况,按照内部叫应标准和工作流程,向市局领导、气象台领导、观测与预报处负责人等提醒关注天气情况的行为。外部叫应是指在市气象台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基础上,针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已经开始发生或将要发生,并极可能造成重大灾情的情况下,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市应急局(减灾办)及相关重点成员单位领导汇报灾害性天气情况,向决策气象服务用户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性天气情况,提醒防范重大气象灾害的行为。第四条叫应方式主要为电话、短信、微信和传真等方式,务必要确认对方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叫应内容包括天气实况、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预报预警服务情况、未来发展趋势、

3、可能诱发的灾害风险或已经造成的灾害损失情况。第五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启动内部叫应:(一)市气象台发布有关重大灾害性天气重要天气报告,接到上级和有关防御指挥部气象灾害防御服务或应急服务指令、要求时;(二)市气象台发布或升级台风、暴雨、暴雪、强对流(雷暴大风)、大风等灾害性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三)接到上级气象台或上下游相关台站灾害性天气预警通知或相关提醒,本行政区域可能出现达到叫应标准的灾害性天气;(四)监测到灾害性天气已经发生并将持续影响本行政区;(五)本行政区域内已经发生因气象原因导致的气象衍生或次生灾害,同时不利气象条件仍将持续;(六)值班人员经研判认为确有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可不受

4、此标准和流程限制,第一时间叫应相关部门和局领导。第六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启动外部叫应:(一)发布与重大气象灾害有关的重要天气报告,台风橙色、红色预警,或暴雨、暴雪、强对流(雷暴大风)、大风等灾害性天气红色预警,经综合研判认为应当叫应时;(一)发布台风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或暴雨、暴雪、雷暴大风、大风等灾害性天气红色预警信号时;(三)发布本条第一款以外的气象灾害预警,预估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已发生因灾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事件,或者已发生与气象因素密切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发布或升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预估事件影

5、响将持续或加重的;(五)上级指导开展灾害性天气联防,提醒可能出现较大致灾风险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启动社会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响应时;(六)经过研判认为确有需要叫应的重要事项时,可不受此标准和流程限制,第一时间叫应相关部门和领导。第七条叫应工作职责。(一)内部叫应。气象台值班人员监测到重大灾害天气或者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达到叫应标准时,叫应气象台领导或领班。由气象台领导或领班叫应业务分管局领导、观测与预报处负责人。主要局领导由业务分管局领导电话汇报。(二)外部叫应。内部叫应结束后,各相关人员和相关部门加强值班值守,按要求启动外部叫应流程。以下四类叫应主体的具体职责为:1 .局领导:市局主要领导叫

6、应地方党政领导,分管领导叫应市应急局(减灾办)及相关重点成员单位领导。要建立叫应AB角,叫应责任人不在,由受委托责任人叫应。原则上,主要领导不在,由分管领导叫应;分管领导不在,由观测与预报处处长叫应。如被叫责任人不在,则叫应被叫单位其他相关责任人。确保有叫有应,规范有效叫应。2 .气象台:值班人员监测到重大灾害天气或者发布(升级)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叫应决策气象服务用户,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市水利等相关部门。3 .观测与预报处:观测与预报处处长请示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是否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如启动外部应急响应,由观测与预报处叫应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4 .

7、各县(市、区)气象局:根据自身情况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内外部叫应。第八条各县(市、区)气象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内气象服务实际,制定本县(市、区)重大气象灾害叫应制度,报市局观测与预报处备案。第九条叫应严格按照启动标准实施,防止“过度服务”。市气象台以及各县(市、区)局要将重大气象灾害叫应服务纳入气象灾害预警业务台账,详细记录叫应时间、方式、对象、内容和报告人等信息。外部叫应后一个小时内,各叫应主体应将叫应情况告知气象台值班人员,气象台值班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外部叫应后三个小时内填报省局“叫应”联动服务系统。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盐城市气象局观测与预报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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