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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矿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条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佩戴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第二条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要符合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标(AQ1051)的规定。必须具有安全鉴定证和安全合格证。采购部门要认真按标准验收并造册登记,合格证要归档。第三条职业病管理部门,要按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标(AQ1051)的规定。定期向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并登记建立台账,要留有领取人签名。为保证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工作时佩戴个体防护用品,领取时实行以旧换新。第四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噪音和防暑降温工作,按规定要求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限值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整改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第五条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要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第六条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矿综合部,由综合部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第七条对企业职业卫生隐患提出治理方案。第八条煤矿职业病危害领导小组每年制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工的劳动保护、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提出配备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