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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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茂名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民办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依法经民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第三条我市辖区内民办非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床位建设和床位运营资助:(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

2、律、法规和强制性要求,并达到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1年以上,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三)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年度检查验收合格单位。本办法实施后新征地建设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城区及各县(市、区)床位达到100张以上的、建制镇床位达到70张以上的,可以JW享受床位建设和床位运营资助;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床位未达到100张、建制镇床位未达到70张的,只享受床位运营补助。本办法实施以前正在领取床位建设资助且未领取完毕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继续申领剩余未领取的床位建设资助。第四

3、条床位建设和运营资助(一)标准1、床位建设资助: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实有床位数每张床位一次性补贴5000元,改、扩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新增实有床位数每张床位每张一次性3000元。资助金分期拨付,开办运行当年拨付50%,年入住率达到70%后付清余额。2、床位运营资助:按入住的本市户籍的老年人人数,给予全护理老人每人每月100元、半护理老人每人每月50元的运营资助。根据国家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37276-2018)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和省级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实施指南,按规定评定为星级养老机构的,在星级养老院有效期内,每一星级可在原床位运营资助基础上多

4、享受5%的星级评定补贴(星级评定补贴计算公式:床位运营资助5%X星级等级)(二)资金来源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茂名市城区内的,由市级财政资助;其中属茂名市民政局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由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发放;属茂南区民政局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由茂南区民政局审核发放,所需资金由茂南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申请预算,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预算。其他县(市、区)范围的民办养老机构,由各县(市、区)财政资助。各县(市、区)资助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标准执行,也可以结合本地经济情况自行出台资助标准。资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本条所称茂名市城区,是指茂名市中心城区北组团范围。(三)资助资金的申请1、资助资金每季度

5、申请一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书面向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上一个季度的补助申请;2、填写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申请表,申请星级评定补贴的需要填写茂名市民办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补贴申请表;3、提交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星级评定证书,属于医养结合机构的需提供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名册表以及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要求的相关证明;4、申请领取床位建设资助金的,需要提交五年内不转向经营的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应当明确,在五年内转向经营的,应当

6、向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书面同意后,在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门退还接受的床位建设资助资金,并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5、其它相关材料。(四)资助资金的审批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的30日内,按照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民政部门对获得资助的机构名单和资助金额在政府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送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民政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第五条床位建设和运营资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一)资金主要用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改造、完善和改善服务。(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度,设立

7、单独帐户,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三)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资金进行审计。第六条用地优惠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当适当降低。征收集体土地建设的,在申报用地审批时,可以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征地管理费。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按茂名市公益性建设项目收费减免试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减免有关的收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第八条税收优惠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九条医疗服务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含康

8、复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经审核,可以作为社保定点医疗机构。聘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在科研立项、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同等的待遇。第十条补贴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下列服务对象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80岁以上老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一等以上残疾军人、65岁以上残疾老人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等服务对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一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其主要场地和设施的用途。相关职能部门在受理其主要场地和设施改变用途的申请时,要征求民政、财政等部门的意见,确保其已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后才能进行审批,并不再享受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茂名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茂名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的通知(茂府办(2011)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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