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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仓储合同甲方(委托方):法定代表人:乙方(保管方):法定代表人:甲、乙双方本着“公正敬业、合同编号:签订地址:签订日期:年_月_日友好合作”的精神,“诚信、互利”的原则。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双方的利益,就货物的仓储进出存保管、结算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仓储费用标准1、散租仓库:甲方不固定面积或临时需求租用乙方的仓库或库区。2、甲方委托乙方仓储保管的所有货物,乙方必须集中库区堆放。3、仓储费用明细见附件一报价表。第二条保管场所及条件1、乙方同意提供其合法占有的位于的仓库,作为储存甲方委托货物的保管场所。2、乙方应当保证提供上述保管场所内的仓储
2、设施及附属设施己通过安全、消防等部门核准并通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具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购买足额的财产保险。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保管场所及保管条件,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第三条仓储货物的进出库清点验收1、甲方承诺交付乙方保管的货物,符合国家安全标准。2、甲方委托乙方存储的货物,具体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重量、批号等,以甲乙双方每次交接确认的进出库指令文件为准。3、甲方应当在货物进出库前,向乙方提供进出库指令文件,乙方按照甲方文件清点核验货物。4、甲方入库货物乙方上班时间内随到随卸,如货物到达后乙方不及时清点验收卸车,超过期限所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
3、负责。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货物装卸车时按甲方的收发货要求操作,在装卸过程中由于乙方未按要求操作而导致的货损,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四条仓储物的计量1、货物出入库的数量以甲方收发货计量为交接依据,并办理相应交接手续后,乙方核实出入库数量,并反馈给甲方确认,如有差异,由甲方、乙方、运输方协商解决。2、货物入库后,甲乙双方每周联合进行库存盘点,盘点结果经双方现场对接人员签字后方为有效。3、经双方盘点,库存货物与甲方实际正确库存不符的,如型号、数量、批号、重量、外观、品质、货损等异常,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对委托乙方进行仓储的货物的合法性负有完全责任,保证不夹带任何危险品及
4、违禁品。乙方因甲方货物权利瑕疵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将由甲方承担。2、甲方应在每次货物进出库前,提前采取电子邮件形式,向乙方发送书面进出库指令,以方便乙方调整仓库,做好接卸货物的准备工作。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货物检验标准,以方便乙方在收发货时以此标准进行验收交接。4、甲方有权派驻人员在乙方仓库监管、巡视、抽查甲方委托存储的货物,乙方需予以配合接待。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仓储操作进行监督、指导,以确保乙方仓储服务质量满足甲方要求。6、甲方有权追究因乙方仓储操作、管理等乙方问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及时完成进出库指令、文件、图片、数据的传递反馈,乙方需及时响应甲方。8、甲方有权
5、每月对乙方进行月度仓储服务考核,督促乙方提高完善仓储服务质量,减少仓储异常发生。9、甲方承诺依照约定及时支付仓储费,非经乙方同意不得延误。10、本合同内由乙方承担责任的,乙方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全部赔偿完成,赔偿金额按采购合同清单金额为准。未在三个工作日内赔偿完成的,甲方有权在月结费用内自行扣除。11、甲方指定专人对接乙方,安排调度物流仓储运输操作。非甲方指定专人无权限对接乙方安排物流。12、甲方有权将乙方仓库信息放置在甲方网站或平台上公开展示,免费为乙方仓库做广告宣传和流量入口,合作双赢。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必须以电子邮件书面形式接收甲方的进出库指令,并做好装卸准备和仓库调整。甲方入库
6、的货物进入乙方仓库经乙方清点验收后,乙方应当负责该货物的接卸入库工作。如因乙方接卸不及时,造成延期入库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2、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进出库仓储、装卸服务。乙方负责货物入库时,对于甲方到库的货物应当按照入库指令进行清点验收。验收的项目包括货物的品名、规格、包装、数量、重量、批号、外包装情况及无须开箱或拆捆直观可辨的质量情况。每次货物入仓,乙方需要抄报当次货物的批号,当天发给甲方核验,并确保抄报的批号准确。3、乙方负责在入库验收时,如发现有货物外包装破损且破损包装内货物短少的情况,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将货损货差情况告知甲方,并对验货现场和破损外包装物进行拍照提交给甲方处理
7、。4、乙方为甲方提供准确、及时的人工查询服务,在工作时间内(9:00-19:00)甲方提出查询,乙方需在一小时内给予答复。5、乙方负责库区管理及接卸货物的安全工作,除因不可抗力因素以外,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同时保证库区的各种设施、设备完好、安全可靠,如因乙方设备故障或保管不善造成甲方货物灭失、破损、变形、缺失、短少、污染等,由乙方负责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6、乙方应当凭甲方指定出具的有效发货指令及时交付货物,其它指令一律无效。乙方应当保证出库的货物质量与甲方入库凭证所载的货物质量一致,并计量准确,否则由乙方负责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7、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挪用、处置甲
8、方库存的货物。8、为保证甲方经营活动的开展,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甲方的库存货物。9、乙方需依照甲方出货指令,核实到库提货的提货人信息。如发生货物出库交付异常,乙方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10、乙方接受甲方的月度仓储服务考核,并对月度考核结果负责。11、乙方仓库需要提供良好照明条件,和网络条件,电源条件,方便安装摄像头监控和远程视频。或者乙方开放视频监控甲方货物位置的摄像头,供甲方远程视频连接进行监控。12、本合同内由乙方承担责任的,乙方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全部赔偿完成,赔偿金额按采购合同清单金额为准。未在三个工作日内赔偿完成的,甲方有权在月结费用内自行扣除。13、乙方指定专人对接甲方,受理甲方的物
9、流仓储运输需求,执行仓储运输操作。非甲方指定专人无权限对接乙方,安排物流。乙方对接人员在对接、操作中的一切行为由乙方负责承担。14、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仓库信息放置在甲方网站或平台上公开展示,接受甲方提供的免费广告宣传和流量入口,合作双赢。第七条结算方法1、本合同约定的货物仓储费,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报价表结算。2、仓储相关费用结算以甲方实际货物进入乙方仓库,乙方为甲方提供真实仓储相关服务为准,乙方报价单与此条不符的乙方报价单无效。甲方不予接受。甲方通知乙方业务开始发生以邮件为准,甲方邮箱为,乙方接收邮箱为O3、仓储费用结算采用月结方式,结算周期为上月Ol日至上月最后一日。乙方在下月05日前向甲方提
10、供上月仓储费对账表单,以及双方签字确认的进出库原单据及相关真实纸质回单,否则甲方视为无效不予对账。甲方在收到上述单据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反馈费用确认结果,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确认结果后三个工作日内回复,逾期不回复,视同确认并认可费用结果。4、双方对费用结果有分歧需及时沟通解决,对账日期顺延,因乙方原因影响对账和付款时间,责任由乙方承担。5、如存在双方书面确认的乙方赔款,乙方不能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的,甲方有权在月度应支付的仓储费中扣除。6、对账完成后,乙方开具仓储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收票后安排付款。第八条保管责任期间1、保管责任期间从甲方货物进入乙方仓库时起,至乙方依照甲方的出库指令的将货物交
11、与提货人时。2、保管期间乙方承担货物损毁的赔偿责任。3、乙方发生监守自盗,或与其他方勾结私自处置甲方货物,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违约责任1、如因乙方清点验收不准确的,造成甲方存储货物延期入库的,应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2、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致使甲方损失的,按照本合同中相应条款执行。3、上述约定内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需要按实际货值等价赔偿给甲方,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赔付完毕。4、甲方存放在乙方仓库内的甲方货物,如果发生乙方监守自盗,或乙方与其他方合谋私自处置甲方货物,或乙方在没有甲方书面指令的情况下作货物出仓处理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笔货
12、物货值的损失,还应根据该笔货物货值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上述赔偿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完成。第十条不可抗力1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项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3、。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
14、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1、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2、任何一方责任导致另一方产生重大经济损失,受损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3、乙方仓储服务质量不能满足甲方需求,经甲方书面投诉达到三次,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需要提前告知乙方。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
15、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通知与送达1 .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 .前款中的“送达”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事项1、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2、本合同有效期一年,一年月日至年月日。3、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本合同作为双方合作的唯一合同版本,其它协议内容及仓储单据背书条款与本合同有冲突的,皆以本合同为准。甲方(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