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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编制修订记录NO日期修订摘要页次版次变更登录者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为落实企业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自查要求,加强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用农产品质量证明,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一)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初次购入食用农产品,
2、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并仔细查验下列证明文件:1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用农产品流通许可证;2 .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3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索验的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上述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准进货。(二)索取并仔细查验食用农产品质量证明文件。首次购入食用农产品应当按食用农产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该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报告。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
3、格证明。(三)索取销售凭证。购入食用农产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四)索取资料的管理。经营者索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用农产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档案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用农产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证明文件的查验。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仍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二、
4、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采购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用农产品采购情况。(一)记录方式。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微机记录、书式记录、票据记录三种方式。1.微机记录。有条件的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可以开发或购置食用农产品采购记录软件”,利用微机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2 .书式记录。凡未实行微机记录的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食用农产品进货、销售记录台账,利用账簿记录;3 .票据记录。食杂店等小型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将食用农产品进
5、货凭证逐日粘贴、装订成册,代替食用农产品进货记录。(二)记录人员。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应明确专人负责台账的记录;食杂店等其他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由负责人记录。(三)记录内容。应当根据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文件、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用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四)定期查阅进货记录。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用农产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保质期将满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用农产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如实加以记载。(五)记录保存期限。食用农产品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附表1食用农产品农产品进货台账年用产名食农品称规格型号进货数量供货单位名称供货单位地址供货单位联系人和电话供货单位营业执照或食用农产品经营许可证号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