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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计算机设备管理,确保公司计算机及网络环境正常可靠地运转,保证公司各部门日常业务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有责任和义务执行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中的计算机设备主要是指计算机、打印机、专用设备及与计算机相连接的其他设备。计算机包括主机(包括机箱内的各种芯片、功能卡、内存、硬盘、软驱、光驱等)、显示器、键盘、鼠标等。第四条所有计算机设备均属公司固定资产。第二章计算机设备的申请、采购与领用第五条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需配备计算机设备时,须报信息技术部工作分管领导批准。信息技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设备中进行调配。第六条如需要购置新设备,
2、信息技术部应根据具体运行业务需求提出配置方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示。经公司三项工作管委会研究批准后,由信息技术部向上级公司上报购置计算机设备请示文件,待上级公司批复后,由信息技术部按照相关程序组织采购。第七条对于新购置的计算机设备,在领用前信息技术部先进行计算机设备固定资产登记,填写计算机设备管理台账,设备档案归档工作。第三章计算机设备的日常管理第八条各部门使用的计算机设备实行综合管理和日常使用管理分离的原则,信息技术部负责计算机设备的综合管理,各部门负责计算机设备的日常管理和使用。为了充分发挥设备性能,信息技术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对公司各部门计算机设备进行统一调配。1.建立设备档案,为每台设备编
3、制唯一编号。2 .设备的新增与报废应当事先征得信息技术部的技术指标。3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升级和检查。第四章计算机设备使用规定第九条设备使用者对设备的安全和完整负有责任,具体应当做到:1.保持设备清洁。4 .设备周围严禁堆放资料和杂物,确保设备具有良好的散热环境。5 .在操作过程中需离开岗位时,应立即退出操作系统,以保证密码的可靠性。6 .保管计算机内文件,并及时备份。7 .在操作过程中遇到的意外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信息技术部,不得擅自作主,随意操作。第十条每台计算机必须设置口令。直接使用者原则上不能将机器交由他人操作,特别是非本单位人员,更不能擅自在他人的计算机上进行任何操作。第十一条使用
4、人员要严格按计算机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准操作与工作无关的内容,不准带电插拔外设。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操作服务器和网络设备。第十二条所有计算机设备,未经信息技术部授权,不得擅自拆解、更换零件、配件、外设。不论该举止是否已经对设备、网络、数据造成影响,一律视为严重违规。未经信息技术部同意严禁外来设备在本单位网络内使用;本单位人员统一使用公司下发的注册移动存储设备。第十三条各部门用于办公的计算机设备必须指定专人使用和保管,落实计算机设备管理责任人,对于人为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的,要照价赔偿。第十四条新购置的计算机设备添加到局域网络前,必须经过信息技术部同意和部门经理的批准。第十五条计算机设备物理方位
5、如需变化(如:外出维修、部门间借用、外单位借用),必须先报告业务主管领导同意,确保设备数据绝对安全(尤其是计算机硬盘数据的安全)后方可进行。第十六条员工岗位变动时,计算机设备不动,人员调动的部门要在被调离人员工作交接前通知信息技术部,由信息技术部监督计算机设备交接,办理计算机设备移交手续。在责任人调离岗位时,交接双方必须在计算机设备交接单中签字,对于未办理交接手续或未在设备交接单中签字的,发生设备丢失或人为损坏责任的,由原使用人赔偿。第十七条所有接入公司局域网络的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和启用防火墙。无特殊情况必须安装上级公司信息中心统一要求的杀毒软件,并定时杀毒。若发现有查杀不了的病毒或机器
6、运行异常应立即断开网络连线,及时通知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员;计算机设备使用人员每天要查看杀毒软件的升级日期,凡是距当前日期相差一个月以上的,及时通知信息化部门。第十八条计算机与Internet等公众网相联时,严禁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做到需要时上网,网上工作完成立刻下线。第十九条严禁利用计算机在任何时间进行各种游戏,一经发现,将视为严重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第二十条各部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异常现象时要立即与信息技术部联系,保修期内的要及时联系维保商进行维保;对过保修期无法修复的零部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更换。第五章计算机设备的更换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设备的更换包含:内部调配、购置新设第二十二条计
7、算机设备更换程序。1 .书面形式写出更换的理由和所需设备应配置的岗位和基本条件,由部门经理和业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信息技术部。2 .信息技术部签署技术意见,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并报财务部和中心领导审批。第二十三条更换计算机设备及配件的途径。1.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毁坏时,首先应当由直接责任人将计算机呈现的错误现象和故障原因及时报信息技术部,严禁自行拆除设备的任何组成部分。3 .凡计算机设备均由信息技术部负责购置并予以处理和维修。4 .对设备需升级的部件,应事先报信息技术部,其中需说明理由和具体要求,由信息技术部处理。第六章计算机设备的报废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各部门可向信息部提出报
8、废。1 .质量低劣或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际使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要求。2 .技术落后或耗能很高或效率很低。3 .超过使用年限(计算机主机为35年),主要结构陈旧,计算精度低劣,且不能改装利用。4 .由于事故或其他原因使设备严重损坏,丧失使用功能,已无修复价值。5 .虽然能修复使用,但是修复费用接近或超过购置新设备费用(修复时市场价)半价。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应当委派计算机设备管理员与信息技术部对拟报废设备写出鉴定意见,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待报废设备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及信息技术部经理签署意见后报财务部和中心领导审批后,由信息技术部具体处理。第二十六条报废设备必须账物相符,认真核对,严防错登错报。设备未经正式批准报废前,各部门不得自行拆解和挪用备件。正式批准报废的设备,必须按整机交付信息技术部处理。第二十七条处理报废设备由信息技术部统一办理,所得收益由财务部统一管理,用于设备的更新改造。设备报废处理后,部门凭设备报废申请单到财务部销账。第二十八条经鉴定不符合报废条件又闲置不用的设备,由信息技术部作出调配处理意见并报业务主管审核、领导审批。第七章其他第二十九条由于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计算机设备的硬件损坏或使用性能降低的,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经济损失的全部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