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基建办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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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基建办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管理规定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和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苏建规字(2011)2号)的规定,为有效做好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配合质量监督站,提高包括建设单位在内的五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质量行为,要求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单位在完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质量节点验收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牵头办理材料检测工作,监理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由将验收的内容告知质监站相应监督抽查科室责任监督员进行备案审查。一、参建各方工程质量行为要求1.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2、。(1)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2)建设单位设立项目专职质量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应建立健全与工程项目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如:工程建筑材料采购管理制度、项目质量管理公示制度、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等)。(3)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2.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与中标书中相一致。(1)工程项目的监理机

3、构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2)在工程质量监理过程中,应细化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制度如:见证取样和送检,平行检验,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签认,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3)严格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相应质量控制权利,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4)监理人员应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返工。(5)严格按照审图机构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质量标准、

4、规范进行精心监管;加强对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过程检查验收;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均应严格进行检查。3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中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2)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3)项目经理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

5、责任,-个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主体工程施工。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4)独立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施工单位应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对于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组织单位技术质量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签字认可,合格后方可报送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4 .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

6、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设计任务,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1)依法承搅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3)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出图章手续齐全。(4)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5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据有关检测、试验规程,按合同委托要求及内容,对试验或结构检测承挂责任。检测机构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检测试验机构应当将澳试过程中发现及涉及结构安全不合格的测试结果及时上传或报

7、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二、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要求1 .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具备条件及提供资料见附件1内容。2 .地基与基础(含地下室)分部质量备案具备条件及提供资料见附件2内容。3 .主体结构质量验收备案具备条件及提供资料见附件3内容。4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具备条件见附件4内容。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见附件5内容。三、避免违规注意事项根据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质量监督站将采取事先不定点、不定期、不定检查内容,不提前告知的随机抽查方式。1.质量监督站对抽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将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或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2.质量监督站对抽查中发现有不良行为的,有权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工程竣工验收有违反工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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