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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管理(1)PIVAS所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由医院统一采购,PIVAS不得自行购入和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只能一次性使用。(2)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应认真履行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管理。有权对PlVAS应用和回收处理监督、检查。PIVAS应自觉接受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3)医院购人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从取得省级以上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生产企业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产品。(4) PIVAS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三类)、进口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
2、应具有国家药监局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5) PIVAS在接受医院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时,必须对以下4个环节的质量进行验收:订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账号应与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相一致,查验每箱(包)产品的检验合格证;产品的内外包装应完好无损;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GB15979-1995、GB8939-1999YT0313-1998;进口产品应有中文标志。(6) PIVAS要建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登记制度,记录生产厂家、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产品批号、消毒日期、失效期、出厂日期、卫生许可证、每次接收的时间、供需双方经办人签名等。(7)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应
3、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地面22025cm,距天花板250cni,距墙壁25cm。按失效期的先后顺序摆放,禁止与其他物品混放,不得将标志不清、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于临床使用。(8) PlVAS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前,应认真检查包装标志是否符合标准,小包装有无破损、失效。产品有无不洁等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方面的问题,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和采购部门报告。(9) 使用中如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规定详细记录现场情况,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和采购部门。(10) 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不得自行做退换货处理。(11)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部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收集、暂存、转运和最终处置,禁止与生活垃圾混放,避免回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