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加快重点(重大)项目建设奖励激励机制(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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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海南省加快重点(重大)项目建设奖励激励机制(征求意见稿)为强化省重点(重大)项目对我省调整投资结构、拓展投资空间、促进投资增长的引领作用,进一步调动各方加强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在全省形成“抓大项目、大抓项目”浓厚工作氛围,根据海南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建立省重点(重大)项目建设奖励激励机制。一、奖励激励原则本激励机制所称省重点(重大)项目是指经省政府审定列入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印发的海南省重点(重大)项目投资计划中的项目。省重点(重大)项目建设奖励以省重点(重大)项目年度投资额完成情况为依据,突出业绩导向,坚持精神激励、物质奖励、要素倾斜相结合,对超

2、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业主、市县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厅局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奖励。未超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新开工项目未按时开工、以及竣工项目当年未实质性完工投产投运的省重点(重大)项目(因突发灾害、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除外)不参加奖励考核。二、设立重点(重大)项目建设奖项设立“海南省重点(重大)项目建设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奖项。其评选范围为:(一)海南省重点(重大)项目建设先进集体1.项目层面。按社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含社会投资与政府合作项目)区分,年度投资超额量排名前20名的业主单位,共40个名额。2.市县、省直部门层面。根据海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各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3、将全省18个市县(暂不含三沙市)和省直部门划分为三档采用综合评分进行排名,每档排名前2名的市县和省直部门可各推荐1个直接参与项目推动工作的部门作为先进集体,原则上每档先进集体不超过2名,属地(单位)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项目个数超过当年度列入项目个数80%以上的市县(单位)方可参与排名。18个市县(暂不含三沙市)和省直部门划分如下:A档:海口市、三亚市和信州市;B档:琼海市、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澄迈县、陵水黎族自治县和省直部门;C档:五指山市、乐东黎族自治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和白沙黎族自治县。评分方法:属地(单位)项目个数占各档项

4、目总数占比*30分+年度投资完成额占各档年度投资总额占比*60分+属地(单位)项目年度投资完成率*10分=总分。(二)海南省重点(重大)项目建设先进个人1 .项目层面。在省重点(重大)项目建设工作中超额完成年度投资的项目业主单位工作人员。1个项目推荐1名先进个人,不得重复推荐。2.市县、省直单位层面。获得先进集体的部门具体负责省重点(重大)项目的公务人员。1个先进集体推荐1名先进个人,必须是直接参与项目推动工作的人员,且向基层一线倾斜,原则上副厅级(含)以上干部不参与评选,县处级干部名额原则上不超过评选人数的20%o三、评选工作程序省重点(重大)项目建设奖励评选表彰活动按程序提出申请,经省委、

5、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重大项目力、)组织实施,并在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评选表彰工作按照通知公告、推荐报名、形式审查、初评审核、复评公示、报批审定等程序进行。视情况召开表彰大会,省主要媒体及相关网站以多种形式对获奖者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对有代表性的项目、项目单位、先进个人协调海南日报、海南电视台进行专栏报道,在全省进一步营造“抓大项目、大抓项目”舆论氛围。四、奖励激励措施(一)对获得“海南省重点(重大)项目建设先进集体”,颁发奖牌,不发放奖金。(二)对获得“海南省重点(重大)项目建设先进个人”,发放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其中,对于社会投资重点(重大)项目的先进个人,按年度投资

6、额分档进行奖励:年度投资3亿元(含)以下的省重点(重大)项目,给予0.5万元奖励;年度投资3-5亿元(含)的省重点(重大)项目,给予1万元奖励;年度投资5T0亿元(含)的省重点(重大)项目,给予L5万元奖励;年度投资10亿元以上的省重点(重大)项目,给予L9万元奖励。对于政府投资重点(重大)项目(含社会投资与政府合作项目)的先进个人,给予1500元奖励。对于市县(单位)相关部门的先进个人,给予1500元奖励。(三)建立省领导与超额完成年度投资且完成额前10名的社会投资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定期座谈交流机制,座谈交流根据需要灵活采用早餐会、茶话会、专题会等方式。(四)以市县为单位,视全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结余情况,对市县、省直单位层面的先进集体所属市县给予100-2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额度等项目建设资金,结合符合条件项目的进展等实际情况,向获得先进集体所属市县倾斜;定期将受奖励项目清单推送银行金融机构,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拓宽项目融资渠道。五、经费来源省重点(重大)项目建设奖励资金纳入省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保障,列入省发展改革委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本激励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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