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纪委关于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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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纪委关于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纪委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公开公正、保障权利、教育疏导、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三条纪检机构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一)对党组织、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二)应由纪检机构受理的党组织、党员不服党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第四条全校纪检机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归口受理各类信访举报。(一)学校纪委受理下列信访举报:1.对本级党委管理的

2、处级党组织、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2,对校本部科级及以下党组织、党员和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3.对下一级纪检机构复查决定不服的申诉。(二)学校各附属医院纪委受理下列信访举报:1.对本级党委管理的科级及以下党组织、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2.对纪检机构复查决定不服的申诉。学校纪委根据需要,可以直接受理属于下级纪检机构管辖的重要信访举报,也可以指定下级纪检机构受理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第五条建立纪委书记“接待日”。每个星期一为学校纪委书记“接待日”,纪委副书记协助接访。第六条学校纪委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公室)是学校纪委主管信访举报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信访件办理员办

3、信员(以下简称:办信员)负责受理本委各类信访举报。第七条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举报的,综合办公室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应在收信、接访、接电、下载邮件等后二日内,由不少于二名办信员共同拆封信件、整理接访记录、下载邮件内容,在信件等上加盖收信专用章,填写拆封时间,并注意保持信封、信笺、邮票和邮戳的完整;(二)综合办公室负责人阅信后,转办信员签收处理;(三)办信员在信件、邮件等上贴好条形码,将信访内容录入信访管理系统和案件管理系统;(四)综合办公室根据举报内容,按照分类办理方式提出拟办意见,填写信访举报处理单,经学校纪委副书记审核、报书记同意办理。著名学校纪委书记收件的信访举报件,由办信员送书

4、记审阅后,综合办公室按书记意见处理。对集体来访的,应要求其推荐二至三名代表反映情况。视情通知保卫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第八条信访举报件应按以下方式分类办理:(一)对反映涉及省管干部的信访举报,综合办公室经报学校纪委书记同意后三日内,通过机要通信或安排专人径报省纪委省监委第八监督检查室。(二)下列情形予以转办:1.对属于下级纪检机构管辖对象的信访举报件,转其所在单位纪检机构办理;2.对属于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非举报事项,转相关部门处理。对名为举报实为反映个人信访诉求问题的,作业务范围外信访件处理。对反映违纪问题与个人利益诉求问题交织的,应将个人利益诉求问题拆分出来转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三)信访举

5、报系问题线索的,按照学院纪委关于群众反映问题线索的管理办法(试行)处理。(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信访核实:1.举报的问题情节简单、轻微,在短时间内可以了解清楚的;2.情况紧急,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急需查明并予制止的;3.存在打击报复举报人情况的;4.领导交办的其他情况。信访核实包括信访谈话、信访说明、委托了解等。(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信访谈话:1.信访举报反映较多,属于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2.举报的问题属于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一般性问题,可能不需要纪律处分,但应当向被举报人提醒警示。(六)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信访说明:1.实名举报或两次以上匿名举报作风、廉洁自律方

6、面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2.举报的问题内容单一、明确,被举报人能够说明、解决。(七)如出现被举报人已去世等情况的,应予以了结。第九条对被举报人信访核实后,发现其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可将相关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党组织,要求该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对被举报人进行提醒谈话,或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及时向学校纪委反馈落实情况。第十条学校纪委可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上门听取汇报、要求承办单位来人汇报、约谈等方式,对有关党组织或纪检机构办理信访举报情况进行督办。第十一条对重复信访举报件,综合办公室可按照原办理方式直接处理,不再送审。如重复信访举报件有新的内容,应重新提出拟办意见。第十二条上级机

7、关及有关领导交办,且需要上报办理情况的信访举报,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按时上报。第十三条举报反馈:(一)承办部门应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十日内,向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并通报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确有必要,可采取书面方式反馈或通报情况。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在反馈材料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做好记录。(二)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对调查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承办部门应认真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并视情做好补充调查工作;对不合理意见应进行解释说明,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三)向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反馈情况,应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反馈的内容须经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反馈情况应注意保密。(四)无法当面向举报人和被

8、举报人反馈的,可通过信件、电话等方式反馈,并做好反馈记录。(五)因反映问题不实,对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第十四条承办部门应将信访举报件及相关材料及时立卷、归档,移送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第十五条综合办公室负责信访举报情况定期统计、动态分析和报告。第十六条对因纪律审查、干部选拔任用、晋级晋职、评优评先、出国出境、巡视巡察等需要,经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综合办公室可出具相关信访举报情况。第十七条信访举报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瞒报、故意夸大或缩小信访举报事项的;(二)无故拖延、压件不办的;(三)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和案情的;(四)扩散、遗失、伪造、篡改、隐匿、销毁信访举报件及相关材料的;(五)处理不当,引发群众集体访或越级访,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六)收受信访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礼品、礼金、消费卡的;(七)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八)其他违纪行为。第十八条学校各级纪检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学院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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