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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授予来华留学生硕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关于来华留学生攻读临床医学类硕士专业学位的意见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保证我校授予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学位的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中来华留学生是指通过我校注册而获得国家承认学籍、学历的来华留学生。第三条授予来华留学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应是我校已取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鉴于来华留学生的特殊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的来华留学生可免修“政治理论”等公共课程。根据各专业特点,攻
2、读硕士学位的来华留学生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内容可以作适当调整,但每个专业都必修“中国概况”和“汉语综合课”。第四条我校来华留学生申请授予硕士学位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和法规,对华友好。(二)遵守我校纪律并按学校要求完成各专业规定的课程,包括语言文化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通过课程的考试和考查。(三)学位论文。来华留学医学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撰写学位论文。如用英文撰写的硕士论文,必须有800字以上的中文摘要。1.学术型硕士学位:完成学习计划,按要求发表学术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学术论文应是在学习期间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
3、1篇以上(含1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署名单位必须是“学院”。2.专业型临床医学硕士学位:完成学习计划,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四)通过国家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水平。来华留学生毕业时未达到HSK要求的,如在毕业后一年内达到要求,可重新申请授予硕士学位。第五条我校来华留学生学籍注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教学、毕业论文的评审、答辩等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和来华留学生所在学院协同组织开展。第六条研究生工作处会同国际教育学院按学校学位审核办法程序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符合授予硕士学位要求的学生名单及申报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第七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申请者,由学校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正本为中文,副本为英文译本。中文正本与英文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一)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送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并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必要时可由国际教育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审核,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处理意见。(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异议事项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第九条本细则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