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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分类分级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建筑市场监管机制,提高建筑市场监管的科学性、准确性、有效性,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公共信用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业企业进行分级分类监管,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我省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分级分类管理是指全省各级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对建
2、筑业企业进行评级,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过程。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分类分级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内部评价、分类实施、协同运用的原则,分类结果作为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第五条省级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全省分级分类监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制定建筑业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办法等制度文件。市级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关负责本市分级分类监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分析监管数据,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以及监管工作,牵头推进部门间联合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第六条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分采用综合评价法。信用评级根据信用评分结果评定,分为AAZAA、A、B、C五个等级。根
3、据信用评价结果,将建筑业企业划分为红名单、黄名单、黑名单三类,实行差异化监管。红名单企业包括AAA.AA、A级;黄名单企业包括B级、C级;黑名单企业是违反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第九条被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的建筑业企业。对于未参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信用评价的企业,不得享受红名单待遇。第七条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要求按下列要求确定:(一)“红名单”企业1,在“泰山杯”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评选表彰、创建示范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推荐、参评参选资格;2 .在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降低抽查比例,AAA级企业原则上不进行抽查,AA级企业年度内抽查比例不得超过3%,A级企业年
4、度内抽查比例不得超过4%,其中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1次检查;3 .在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等业务动态核查时,AAA级企业原则上不进行动态核查,AA级企业只核查企业迁出资质信息且养老保险情况只需提供一个月,A级企业只核查企业迁出资质信息且养老保险情况只需提供三个月。(二)“黄名单”企业1 .在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加大对企业和其承揽的项目抽查比例,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0%,同一企业每年实施1-3次检查;2 .新申请办理资质后,3个月内对其进行资质动态核查,在办理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等业务需动态核查时严格核查,核查企业全部资质信息且养老保险情况需提供6个月。(三)“黑名单”企业
5、1 .禁止参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表彰、奖励、评比;2 .列为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必查企业,同时将企业承建或参建的所有项目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巡查。3 .不予办理新申请、增项、升级、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等业务。第八条在招投标环节,对于依法必须招标且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将信用评价结果列入资信标内容,信用分占项目评标得分的10%o鼓励招标人对投标人降低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由最高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降为最高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1%,且不得超过有关文件规定最高限额。鼓励招标人对信用等级评价等级最高或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用等级为A+,且近3年
6、内未发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并无行政处罚的投标人免收投标保证金。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分级分类监管:(一)根据问题线索开展的监管;(二)其他需要检查的特殊情形。第十条对被列入“黄名单”的企业,应当采取口头信用提醒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告知;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应当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或诚信约谈等方式告知当事人。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的,应当将企业列入“黄、黑名单”的失信行为书面通知当事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采取约谈方式的,对社会法人,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对自然人应当约谈其本人。约谈内容包括指出失信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
7、信守法。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应当书面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的对象、时间、方式及内容。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后期经过认定进行撤销,或进行信用修复的,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办理结果,更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息。第十二条分级分类监管处理结果应当全面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动态调整分级分类标准的依据,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的信息共享,作为信用奖惩的依据。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和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中勤勉尽责、非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出现监管缺失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于追责。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