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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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省级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省级水利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发挥科技创新对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参照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水国科(2022)122号)、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规(2020)1号)和国家、省科技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围绕全面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水生态保护治理能力,聚焦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水利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第三条项目分为任务类和申报类。任务类项目由省水利厅直接向承担单

2、位下达;申报类项目由申报单位根据省水利厅发布的指南自主申报。第四条项目实施所需资金以承担单位多渠道筹集为主,省水利厅建立多元化投入体系,积极争取其他渠道经费。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组织管理主体包括省水利厅、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实施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下同)、项目负责人。第六条省水利厅主要职责:(一)组织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的规定和规范;(二)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三)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中期评估、项目验收及档案管理工作;(五)统筹水利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监督检查项目执行。第七条

3、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利厅厅直单位和经省水利厅批准的其他单位,主要职责:(一)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的项目;(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科研诚信管理;(三)督导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启动、实施项目,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督导承担单位执行调整、终止及撤销工作;(四)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验收,受省水利厅委托主持项目验收。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指南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足额匹配自筹项目经费,

4、及时拨付合作单位经费,确保项目科研人员有足够的研究时间,为项目实施提供保障;(三)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监督合作单位经费使用,真实报告经费决算;(四)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等工作;(五)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申请,执行调整、终止、撤销工作;(六)建立健全诚信管理等制度,负责对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七)负责项目原始科研记录和档案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保密等相关规定;(八)负责项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等保护与管理。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申请和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一)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项目任务书,按时完成项目任务,按时

5、开展验收;(二)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真实报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三)强化诚信自律,履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职责;(四)完整、真实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相关材料,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申请,配合执行调整、终止、撤销工作;(五)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第十条省水利厅组织召集评审专家参与有关项目立项评估、验收评审等工作。评审专家从水利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实行回避和轮换制度。评审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掌握相关领域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评审专家应当严格履职尽责,自觉遵守以下规范:(一)严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

6、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评估意见;(二)维护评估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三)与咨询评估事项有利益关系时,应当主动申明并回避;(四)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咨询评估对象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一条项目实行全过程网络信息化、痕迹化管理。省水利厅建立开放的项目管理信息平台,申报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计划下达、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科研诚信等管理流程均纳入平台集中管理。第三章立项管理第十二条申报类项目立项一般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计划下达、签订任务书五个基本程序。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4年。任务类项目由省水利厅根据水利部、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和工作实际,采取定向委托等形式组织

7、立项。第十三条省水利厅立足水利高质量发展需求,围绕全省水利中心工作,组织研究制定项目申报指南,于每年一月底前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南发布到受理截止原则不少于40天。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三)项目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能力和基础,能落实项目经费,能提供实施项目所必备的保障条件;(四)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原则上应当为项目承担单位在职人员

8、;(五)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组成员无不良社会信用和科研失信记录。第十五条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项目指南要求。同一单位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不得多头、重复申报。第十六条项目申报程序(一)申请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通过省级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在线填写项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向其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逐级申报。涉密项目或国家另有要求的除外。(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的项目审核后报省水利厅。第十七条任务类项目由承担单位直接编制项目任务书等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省水利厅。省水利厅通过形式审查后,组织评审专家对项目任务书等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列入拟立项项目清单,未通过的由省水利厅重新选择承担单位。申报类项目由归

9、口管理部门受理,审核通过后提交省水利厅。省水利厅通过形式审查后,组织评审专家对项目任务书等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列入拟立项项目清单。对拟立项项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由省水利厅编制下达项目计划。第十八条项目计划下达后15天内,项目承担单位与归口管理部门、省水利厅签订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管理的依据。第四章实施管理第十九条建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的过程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任务书的各项约定,切实履行项目组织实施和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制度。省水利厅、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开展跟踪督查,向承担单位提出

10、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任务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水利厅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报告。第二十条建立项目动态调整制度。(一)项目执行期间,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需要变更的,或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督导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调整申请,报省水利厅审核。(二)在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合作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员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在确保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技术指标和绩效指标、与涉及调整的人员、合作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调整,并通过省级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备案。第二十一条在项目执行期内,国家、省

11、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督导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申请,并做出终止建议,报省水利厅审核。第二十二条项目调整、终止审批程序(一)项目需要调整或终止的,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内及时提出申请,通过省级项目管理信息平台报批。申请终止任务类项目的,要对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做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督导,并在受理申请15天内提出处理建议,报省水利厅。(三)省水利厅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做出调整、终止决定。第五章验收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实行验收结项制度,省级水利科技计划项目应当通过验收的方式结项。

12、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90天内提出验收申请。在项目执行期已全面完成任务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第二十五条验收由省水利厅组织,根据计划项目不同类型,采用会议验收、函审验收等组织形式,灵活运用同行评议、用户测评、研发目标实现程度比对等多种方式,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180天内完成验收程序。第二十六条实行项目综合评价验收制度。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科技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等做出客观评价,形成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验收、不通过验收。第二十七条验收程序(一)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提交

13、科技报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完成审核并报省水利厅。(三)省水利厅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批复验收申请,确定验收专家、验收形式、验收时间和验收主持部门。(四)验收主持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做出综合评价,形成验收意见。第二十八条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60天内向省水利厅提出复议申请。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建立严格的项目撤销制度。(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水利厅对项目做撤销处理:1.因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或实施、经费使用等

14、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科研诚信及社会信用实施联合惩戒,项目面临重大风险的;2 .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执行期结束后180天未申请验收的;3 .项目未通过验收,不能继续实施完成的;4 .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当予撤销的。(二)省水利厅在做出撤销决定后15天内通知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三)撤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省水利厅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信用记录,并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如有省级下达的专项经费,按照省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信用记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

15、审专家和专业机构等所有项目参与主体发生造假、逾期验收、不验收、违法违规及其他不良信用行为的,记入科研诚信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处理。第三十二条对拟立项项目、项目评审或者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水利厅提出书面意见,省水利厅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第三十三条建立项目容错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终止或验收未通过的,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记入科研诚信不良信用记录。第三十四条省水利厅、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

16、骗取、违规列支财政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成果运用与激励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验收后形成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备案,履行转化主体责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第三十六条对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省水利厅将通过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解决水利重大科技问题或产生重大效益的项目成果,省水利厅将通过多种方式给予支持推广。第三十七条省水利厅监督省水利学会每年定期开展水利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评奖结果与职称评审、人才选拔培养等工作挂钩,并作为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人才称号,提名国家和省级科技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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