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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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保障生产设施性能完好及安全运行;出现意外险情有效发挥其事故应急时的作用;进行规范化安全管理。2 .范围适用于公司各种生产设备、设施。包括安全设备、设施及特种设备。安全设施一般为生产中用以预防、控制、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保证安全生产的装置,如防爆区域的防爆电气、超限报警、浓度测试仪、安全联锁、防火防爆检测仪表、过载保护、应急照明、安全防护装置、灭火器材及安全疏散设施、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装置;特种设备一般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电动葫芦、叉车等)机动车辆(铲车、牵引车)及安全附件校验等。3 .职责公司制订并执行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各设备管理部

2、门应建立生产设施台账,按照以下要求对生产设施实施管理:公司的各种安全设施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设施有效。安全设施与设备设施的检修管理相同,将安全设施编入检修计划,定期检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要立即复原。3.1 安环部负责对安全设施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厂区公共区域消防设施及安全疏散设施的安全管理。3.2 安环部负责对消防器材进行例行年检,并对现场放置的消防器材酌情更新、补充。3.3 安环部负责对厂区各车间防雷接地外联检测和检测报告归档整理。3.3.1、 凡有可能遭雷击的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等,都应按有关标准安设防雷

3、装置。避雷针是各种建筑物、储罐防止雷击的保护设施,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允许,严禁拆除、损坏避雷设施,确因工作需要需拆除的,必须经公司有关领导审批,并到公司安全部门备案。3.3.2、 公司安环部负责全厂避雷设施的监督管理,生产部负责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对损坏的避雷设施必须及时修理,对因维修不及时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3.33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监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由防雷检测中心负责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安环部负责每年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对全厂的避雷设施进行全面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告

4、转公司安全部门存档。3.34 4.对无故损坏或未经许可拆除避雷设施的责任人,公司将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33.5 .避雷设施所在部门负有使用及安全管理职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其性能可靠。发现避雷设施损坏,必须及时报告公司安环部。33.6 环部负责对厂区辐射源及个人计量仪外联申报注册和检测,建立辐射源档案,并对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归档管理。33.7 环部负责对各部门安全设施进行例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入公司及部门安全档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保障所有的安全设施均处于完好待用状态。33.8 修部电修负责公司的电气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和管理。33.9 部门负责辖区内消防灭火设施的

5、安全管理,新建或扩建区域消防灭火设施的配备。各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工艺过程中安全仪表报警的日常维护,维修动力部负责对安全阀、爆破片、测试仪、安全防护装置检测的外联维修工作,必须保证其指定位置上清洁、整齐、完好无损3.4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1.1.1 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和档案,包括原始资料和检维修资料、检测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检测,确保

6、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在许可的情况下有效运行,证件齐全。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要持有有效的操作资格证书。1.1.2 生产部负有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电动葫芦、安全阀、压力管道、电梯)进行安装、调试、验收、维修和收集相关资料,进行政府报检、注册登记及建立综合台帐规整管理的责任。1.1.3 动力维修部负有协同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审核的责任。1.1.4 使用部门负有编制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日常检查、管理的责任。1.1.5 安环部负有特种设备委外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备案,并进行日常综合安全检查、监督管理的责任。1.1.6

7、储运部负责厂区(叉)铲车及牵引车管理、外联检测和年检记录、台帐管理。1.1.7 采购新的特种设备时,要采购有资质的生产单位的产品,并及时检测。1.5 制定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账,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1.6 品控部门(计量)负责计量器具的检测,包括压力表、温度计、水表、流量计等。1.7 压力表、温度表,品控部负责外联检测和校验后,应做好相关资料的规范台帐管理,填写计量器具检验台帐4 .程序4.1 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其他人不准乱动。4.2 安全装置应编入设备检修计划,检修时遵守设备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和安全作业管理制度。4.3 按规定对

8、安全装置定期送检,并记入档案。4.4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如确实需要时,须先向安全监督部门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后应立即复原。4.5 改造或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装置,须经安环部参加验收,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4.6 各车间在安环部监管协助下,对本车间职工进行安全设施技术教育,使本车间职工均能掌握安全设施的使用方法。4.7 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作为各部门的工作考核指标之一,如出现管理不善,造成安全设施损坏丢失,将对该部门在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并酌情扣该部门月安全考核绩效分数。5 .特种设备5.1 安全技术管理A、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

9、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B、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U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辖区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D、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

10、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E、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F、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J、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

11、制度。H、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5.2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车间主管、动力维修部、安环部报告。A、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B、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C、安全附件失效。D、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E、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F、过量充装。G、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H、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

12、运行。5.3 检查与检验A、锅炉I、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2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6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口、新装锅炉首次检验应为内部检验;m、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3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vs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测温仪表按计量部门的规定进行校验。B、压力容器I、压力容器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口、内外部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m、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IV、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V、安全阀、压力表每年

13、至少校验一次;测温仪表、液面计按计量部门的规定进行校验;在苛刻条件下使用的爆破片装置应每年更换,一般爆破片装置应在2至3年内更换。C、压力管道I、在运行条件下进行在役检验,每年一次(可由使用单位取得检验资格的人员或由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II、在停产条件下进行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的,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管道与储罐定期检验同时进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田、经全面检验的管道一般应进行压力试验;IV、经重大改造、使用条件变更、停用2年以上需重新投用的管道应进行压力试验;安全阀、压力表一般每年校验一次;爆破片按有关规定定期更换。5.

14、4 压力管道5.4.1 压力管道焊接、维修应由持有压力容器焊接资质的单位作业。5.4.2 压力管道实行维修动力部、车间、班组三级管理。动力维修部每半月检查一次,车间每周检查一次,班组每班检查一次,发现隐患及时处理。5.4.3 压力管道实施日常的建档管理记录,须真实、齐全。5.4.4 新安装的压力管道,应进行检测试压,合格然后保温刷漆,未经检测,使用单位有权拒绝接验收。5.4.5 压力管道安装后,安装记录、检测报告统一由动力维修部存档。5.5 起重机械(电动葫芦)5.5.1 选购电葫芦时应选用有资质的生产厂家的产品和有安装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安装。5.5.2 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

15、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5.5.3 按要求期限对电葫芦进行检测和校核。5.5.4 操作人员必须遵守电葫芦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前应检查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5.5.5 吊装物下不得有人,运行时应平稳操作,慢升慢降。5.5.6 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与电葫芦相关的安全装置。5.5.7 该设备运行时不得进行检修。在维修时严格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和安全作业管理制度,严防发生各种安全事故。5.5.8 电葫芦安全操作规程(见附件一)5.5.9 起重作业中严格执行十不吊5.5.9.1 指挥型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5.5.9.2 超负荷或货物重量不明不吊。1.1.1.1 拉重物不吊。1.1.1.4 重物下站人不吊。1.1.1.5 光线不足看不清货物不吊。1.1.1.6 货物埋在地下不吊。1.1.1.7 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吊。1.1.1.8 棱刃物体没有加垫措施不吊。1.1.1.9 安全设施失灵不吊。1.1.1.10 重物超过人头或铁水包过满不吊。5.5.10 正式起吊前,必须经过试吊,离地面15厘米50厘米后停止上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田可人禁止站在吊物下行走或停留。5.5.11 起重设备工作时,不准进行检修或调整机件;不论是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重物悬吊在空中。5.5.12 严禁乘坐或利用起重设备吊人,工作时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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