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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聚餐饮酒的法律责任提示随着XXX集团的不断发展壮大,公司经营管理也有了更加系统化,规范化的要求。针对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公司各部门、团队聚餐饮酒事宜作出如下风险提示,希望大家仔细参阅,防范未然。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而劝酒;比如明知对方疾病,或不适饮酒的其他原因仍极力劝酒。二、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必须干完,不然不够义气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饮酒过多意识模糊,不再有自制能力时仍劝其饮酒等行为。三、酒后进行驾车、游泳、
2、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劝酒过度,对方醉酒驾车造成车祸至人身财产损失等情况。四、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饮酒者因饮酒过多失去自控能力无法支配自己身体行为或者严重饮酒至身体不舒服的,同行饮酒者需将其送往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同时,自发性聚餐的发起人作为聚餐组织者,根据民法通则诚信原则及公序良俗的原则,对其他参与人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注意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劝酒导致他人死亡,共饮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案例并不在少数。2013年11月28日,常德市城管局柳叶湖分局市容监察员何启智,在与朋友喝下10杯白酒后不省人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诊断为“喝酒引起窒息死亡”。事后经过司法机关调解,同桌喝酒的7人对何启智家属进行赔偿,以邀约的杨辉赔偿最多,7人总共赔了128万元。按照杨辉的说法,包括来敬酒的朋友在内,“凡是端了杯的,都出了钱”。饮酒虽能营造轻松的交流氛围但却存在极大风险于人于己终是不利JO上下级的关怀与信任,同事间的亲密与团结,更需要大家从日常的生活与工作点滴来实现。再次强调!工作外聚餐为员工自发性活动发生事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组织的领导人更应严格管理、提示不当饮酒行为,保障员工安全,全体员工应做到一一“上班不喝酒、下班请示喝、聚餐不喝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