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关于修订并发布《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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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日期:2022.11.11生效日期:2022.1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中国结算发字2022Ill号中国结算关于修订并发布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2022)中国结算发字(2022Ill号各市场参与主体:为进一步规范融资融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积极支持北京证券交易所推出融资融券业务,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将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修改为证券交易所。二是删除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中关于证券账户卡、挂失补办的相关表述。三是

2、删除第三十八条中”且只对已完成证券交收或净应付证券交收锁定之后的证券进行划出处理。四是将原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合并为现行第四十条。五是调整原第五十三条(现行第五十一条)中关于担保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处理方式。六是按照现行收费标准,更新附件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1日起施行。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特此通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1月1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国结算发字(2022)Ill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融券的登记结

3、算业务运作,防范登记结算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第三条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第二章账户第一节证券公司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可用于证券买卖。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

4、,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本公司开立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与本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证券和资金交收。证券公司只能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存款账户预留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对应的银行指定收款账户。第七条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还应当向本公司申请设立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和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各类逐笔全额业务的交收。第八条

5、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证监会批准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节投费者信用证券账户第九条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投资者用于一家证

6、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已经持有普通证券账户,且在该证券公司及与该证券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限达到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提供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应当与其普通证券账户一致。第十条证券公司受理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申请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客户征信。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本公司报备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等信息,申请配发本公司统一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并为投资者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在申

7、请配号时应当一并申报办理指定交易。第十一条对于符合要求的配发信用证券账户号码的申请,本公司即时向证券公司配发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证券公司收到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后,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将证券账户号码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的,或者证券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注销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应当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交易。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有剩余证券的,在信用证券账户注销前,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或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发出证券划转指令,申请将剩余证券从其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证券公司注销投资者

8、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本公司报备被注销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第十三条证券公司注销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后,如果投资者需要重新在该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本公司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配发新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第十四条投资者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证券公司的,在向新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首先通过原证券公司注销其原先的信用证券账户。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提供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变动记录和账户注册资料寄言用证券账户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查询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及变动记录。本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的查询结果,供投资者复核,不具有法律上的证券持有登

9、记效力。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在证券公司和本公司查询结果不一致的,由证券公司负责向投资者做出解释。第十六条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等业务由为该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投资者账户注册资料发生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本公司报备变更后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第十七条司法机关依法对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在了结该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投资者的债权后,将剩余证券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照现行规定协助执行,剩余资金由证券公司按有关规定协助执行。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继承、

10、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情形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了结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了结后有剩余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剩余证券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照现行规定协助办理有关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手续,剩余资金由证券公司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登记和存管第十八条证券公司是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所记录证券的名义持有人。本公司出具证券持有人名册时,将“XX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作为证券持有人登记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投资者不登记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本公司可以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向其提供xx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对应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投资

11、者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不具有法律上的证券持有登记效力。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在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第二十条除符合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记录的证券以证券公司名义存管在本公司。本公司按照规定为证券公司提供证券存管服务。第四章结算第一节资金结算第二十二条交易日日终,本公司根据交易所发送的包含信用证券账户

12、信息的成交记录进行资金清算,生成各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应收应付净额,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证券公司。第二十三条在交收日最终交收时点,本公司通过证券公司的资金交收账户完成相应的资金交收,证券公司应当保证资金交收账户内有足额资金。第二十四条本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管理证券公司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信用交易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比照普通交易计收。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向信用交易投资者收取的佣金、融资融券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证券公司通过资金存管银行扣收。第二节证券结算第二十六条在交收日最终交收时点,本公司根据交易所发送的包含信用证券账户信息的成交记录,完成证券交收。第二十七

13、条本公司根据未加融券标识的成交记录,计算证券公司对应的xx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应收应付数量,并在办理证券的交收后,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第二十八条本公司根据加注融券标识的成交记录,计算证券公司对应的xx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应收应付数量,并办理证券的交收。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开展融券业务,应当妥善维护投资者融券交易记录、还券划转记录、余券划转记录、融券余额,以及投资者采取现金结算方式了结融券交易或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等信息。第三十条本公司维护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融券交易记录以及还券划转、余券划转记录作为备查账。第三十一条本公司完成证券结算后,将相关结算数据发

14、送给证券公司。第三节证券划转指令处理第三十二条投资者申请从普通证券账户提交担保证券,或申请将担保证券返还至普通证券账户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向本公司发送担保证券提交或担保证券返还指令。投资者提交的担保证券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本公司根据证券公司指令办理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之间的证券划转,并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将自有证券用于融券时,可以向本公司发送融券券源划入指令,由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关证券由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划入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可以向本公司发送融券券源划出指令,由本公司将证券公司自有证券用于融券后剩余

15、的证券从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自营证券账户。第三十四条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归还其原先融券卖出的证券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发出还券划转委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向本公司发送还券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有关证券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并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第三十五条投资者买券还券数量大于投资者实际借入证券数量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本公司发送余券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关证券从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第三十六条对于涉及投资者的证券划转,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发出证券划转指令。担保证券涉及终止上市的,按照本细则第五十一条办理。证券公司应保证所发指令的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得影响本公司根据业务规则正在执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划转操作。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本公司截止接受证券划转指令的规定时间前发出证券划转指令。在截止接受证券划转指令的规定时间前,证券公司可以撤销已经发出的证券划转指令。第三十八条本公司于收到证券划转指令的当日日终,对符合要求的证券划转指令进行划转处理。如果委托划出的证券数量大于该证券账户中可划出的该种证券的数量,则该笔证券划转指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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