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XXXX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普及义务教育成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完成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第三条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入学和注册第四条实行秋季招生、入学。适龄少年入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新生均衡分班,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第五条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
2、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第六条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须为其注册学籍,并在新学年9月底前将学生名单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第七条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法定监护人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新学年9月1日前将流入学生名册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学校招生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下进行。新生名单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适龄少年,因故未及时就学,或在外地就学要求转回户籍所在地就学的,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须安排相应学校就读。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采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校建立义务教育阶段电子学籍档案。电子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基本
3、信息档案。电子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第十条电子学籍档案采取国家统一要求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学生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身份证号,副号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统一管理。转学、借读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生学籍号。电子学籍管理实行省、市、县(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分级负责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义务教育电子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全省学籍数据中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电子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检查、指导、协调县(区)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电子学籍管理工作。中心学校和初中积极配合做好义务教育电子学籍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应进行电子学籍注册,学生
4、相关信息正式转入电子学籍数据库。学校负责录入在校学生学籍信息。学校管理员应进行数据核对,将学生信息、学校信息一并上报,上传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第十二条学生学籍信息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学校不得随意修改。学校需变更学生学籍时,要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服务器数据同步变更后方为有效。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员负责做好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等系统安全工作,并按有关法规做好学籍信息保密工作。第十四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对数据录入和维护人员加强管理和培训I,每学年要对学校的学籍进行年审,加强对学籍的过程监督与管理,确保数据及时、准确
5、、完整及安全。学校应为电子学籍管理系统配置专用计算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配置专用服务器,并设置好外网IP地址。第三章休学和复学第十五条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六条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学生休学期满后,由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持休学证书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教体局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
6、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续办休学手续。第四章转学第十七条因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者,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传递到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转学申请和转学证明存根由原就读学校存档。迁入地学校凭迁出地学校转学证明安排学生就读。学生不得随意转学。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初办理,不得变更就读年级。第十八条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第五章借读第十九条同城不可以借读。借读是指学生到非户籍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学
7、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一)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二)父母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三)父母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四)父母不在学生户籍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的学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籍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籍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五)父母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六)需由法定监护人以外的他人照管学习和生活的残疾学生。第六章考核和评价机制第二十条建立学生成绩及身心发展多元考核评价机制。从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两个方面评价学生并将
8、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实行等级制。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进行。第二十一条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校根据学生的考试、考查、考核情况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报告书,向法定监护人报告。或公布名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校发给义务教育第二十四条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排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留级。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学业
9、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由学(初中)完成证书。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注销其学籍。第七章奖励和处分第二十五条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第二十六条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七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对极少数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应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不服处分决定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裁定。对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劝退学生。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表现积极,改正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