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应用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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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应用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

2、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生。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凡录取到我校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

3、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因病不能正常报到的新生,可持相关证件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期满仍未办理入学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按照XX省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

4、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

5、在开课前两天内到所在院(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缓期期限为三个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经学校调查,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交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节学制与在籍年限第九条基本学制为三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最短学习年限不得低于二年半,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不含休学及保留学籍)。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提前毕业;在基本学制结束时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

6、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按规定办理申请、注册及缴费等手续。超出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及格方可取得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一般采用百分制,满60分及格。学生每学期初应及时查询上学期各门课程成绩,若对成绩有异议,请在开学后2周内向课程所属系部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第十三条考试资格审查。授课教师在学期考核前,应对学生参加学期考试的资格进行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擅自参加者成绩无效。(一)未办理选课手续而

7、自由旁听者;(二)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计划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三)缺交三分之一及以上作业或缺做实验(实训)项目者。第十四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协助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论处。第十五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考核,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情况综合评定。对因病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体育教学部、学生所在系部批准后,由体育教学部为其制定适当的体育锻炼方案,进行相应的考核后,可取得学分。第十六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8、、社会实践等活动或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并有确定成果予以证明,按照XX应用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并记录到学籍档案。第十七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考核成绩,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考核成绩,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第十八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XX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9、,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将记录至诚信档案,并不得参与学术称号、荣誉等评选。第四节缓考、重修、免修第二十条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当提前向学生所在教学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系部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应申请重修。(一)重修后的课程成绩按历次重修卷面最高成绩记载。(二)按期毕业的学生的重修限于毕业学年之前完成。(三)公共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他课程。如已达到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其课程成绩计入学生成绩登记表。第二十二条重修方式。(一)课程难度大且人数较多时,开设重修班。(二)在

10、课程的相应学期跟班听课。(三)教师指导下自学。第二十三条课程免修。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对转专业或转学者,经审批后,允许其已修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免修。第二十四条思政课、体育课、军训、综合实习、顶岗实习等课程不得免修。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完成录取专业的学习,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一)学生在申请转专业前,可证明其在该专业有专长者;(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且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无法坚持继续学习者;(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

11、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五)休学学生复学后,相应年级无原学习专业者;(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或相应年级无原学习专业者。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一)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者。(二)通过对口或单招考试录取者。(三)录取为五年一贯制高职或三二分段制升段者。(四)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予以退学者。(五)正在休学者。(六)毕业年级者。(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七条转专业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学生转专业,须填写XX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和转入系部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新生入学时转专业由招生办公室直接办理。(

12、二)学生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修课,毕业条件按转入专业要求执行。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同档次或高档次,转专业后所取得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必须重修;其它课程学分,可作为转入专业的任选课学分。(三)学生转专业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办理一次(开学第一周),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第二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者;(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者

13、;(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四)录取时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五)通过对口招生考试录取者;(六)录取为五年一贯制高职或三二分段制升段者;(七)通过单独招生考试录取者;(八)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者;(九)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三十条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申请,校内逐级审批,拟转入学校批准,报XX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拟转专业和转学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日;若无异议,公示期后实

14、施。第六节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基本学制延长二年。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放休学证明书,休学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每次期限不超过一学年。(一)因病(需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习者。(二)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包括理论课时和实践课时)者。(三)学生申请离校创业,需要中断在校学习者。(四)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符合休学条件者。第三十四条学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根据创业需要单独规定最

15、长学习年限。第三十五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不享受在校生权利。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三十六条经学校批准休学的学生,须在一周内到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病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供书面的休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校医院诊断意见。(二)因创业休学的,需提供由学校就业创业管理部门认可的相关证明和审核意见。(三)休学学生提交材料均需家长书面同意,送所在系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经学校教务处备案,取得教务处开具的休学证明书后,方可休学。休学证明书注明的日期为休学的起始日。休学学生应从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间,不得留住学校,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应在休学期满两周内持休学证明书向所在系和教务处申请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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