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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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强化统计监督职能,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文件精神,统计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统计职能健全、人员稳定;统计流程严密、规范有序;统计资料完整、真实准确;统计手段先进、科学便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乡(镇)人

2、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开发区、园区、各类功能区等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统计岗位和统计职责第四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明确履行统计职能的机构,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并建立统计人员与本辖区基本单位数和人口规模相匹配的联动机制。第五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履行统计职能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工作,在业务上受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依法依规完成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各项统计工作任务。(二)依法实施统计调查,认真开展统计数据质量审核,履行统计监

3、督职能,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指导村(居)委员会和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工作。(S)督促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四)指导和规范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电子统计台账。(五)监测分析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提供统计服务。(六)组织开展乡镇(街道)、村(居)统计人员和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业务培训,负责辖区内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以及乡镇(街道)、村(居)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保密教育和警示教育。(七)组织实施辖区内的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A)配合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管理

4、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九)配合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统计机构报告。(十)完成上级政府统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条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统计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和调动的,应当征得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第七条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5、第八条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九条村(居)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统计工作,并完善村(居)统计网络。村(居)统计业务受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指导。第三章统计调查第十条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增减变动情况,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动态维护更新和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确保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第十一条按照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工作部署,接受统计调查任务,组织统计人员参加有关统计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正确理解和掌握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和工作要求。第十二条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范围布置调查工

6、作任务,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业务培训和专业指导,帮助统计调查对象理解和掌握统计指标含义、统计报表填报方法等。第十三条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采集数据,督促统计调查对象按时保质完成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对未能按时报送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催报,不得代替调查对象填报,不得篡改统计数据。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进行现场调查的任务,须选派经专门培训的调查人员,按照调查方案所确定的调查时间、方法、对象,深入现场采集数据。第十四条严格按照“即报、即审、即验”的原则,对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数据进行查询核实,并督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保证数据准确、结构合理,无逻辑性

7、差错。及时核查和回复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查询,对于上级统计机构审核未通过的统计报表,应督促调查对象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实修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重新报送的报表进行复审。第十五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十六条统计调查对象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进行的统计调查,有权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第四章统计服务和资料管理第十七条依法使用的本地区统计数据,应当与上级政府统计机构核定的统计数据相一致,不得与上级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公布的相关数据矛盾。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

8、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第十八条关注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开展统计调查研究分析,为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及时有效的统计信息服务和政策建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九条建立安全防护措施,加强辖区内统计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统计信息在采集、处理、传输、存储以及保管过程中不丢失、不损毁、不泄密。开展统计调查中使用的数据采集终端专用设备不得用于与统计调查无关的事项,非专用的数据采集终端设备,应在调查结束后15日内卸载相关采集数据软件。因使用者个人原因造成失密、泄密等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二十

9、条加强统计资料管理,按照归档要求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统计资料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当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及时备份。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将开展统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大国情国力、市情市力调查和专项调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落实至位。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保障统计工作开展所需的办公条件,包括办公场所、专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扫描仪、资料柜等基本办公设备。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强化信息网络建设,保障与市、区(县)统计网络的互联互通,并将统计信息化建设列入发展规划,保证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和管理现代化的需要。第二十四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数据质量责任制度、统计业务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工作保密制度、统计工作台账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乡镇(街道)统计业务工作规范(试行)(*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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