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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我省境内从事航道养护工作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航道养护,是指为保证航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保持或者恢复航道条件的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统筹协调、安全环保、突出重点、科学高效”的原则,满足防洪、通航等方面的要求。航道养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保证养护质量和作业安全。第四条
2、【部门职责】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省水运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全省航道养护管理事务性工作。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护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上报,组织养护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第五条【设施配套和制度建设】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辖区航道条件和航道养护实际需求合理配备养护管理装备与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航道应急预案。第六条【鼓励创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第七条【计划上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航道养
3、护统计工作,及时填报航道管理与养护年报,并按时将本年度统计报表报省交通运输厅。第二章航道养护内容和分类第八条【养护内容】航道养护工作主要包括:航道巡查、航道养护测绘、航标养护、航道养护疏浚、航道清障、航道信息发布、基础设施维护等养护生产活动和与之相关联的航道养护计划编制与技术核查、航道养护分析等养护业务活动,以及支撑这些养护生产活动所需设施设备、信息化系统的维护和设施设备配置。第九条【养护分类】航道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应急抢通。日常养护包括例行养护和专项养护。例行养护是指日常养护中常态化开展的航道养护工作。专项养护是指日常养护中规模较大、技术复杂、需要集中作业的航道养护活动。应急抢通是指为恢复因
4、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发生航道损坏、阻塞等影响航道畅通而实施的航道养护活动。第三章养护计划和资金管理第十条【资金渠道】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及财政的支持,通过地方财政预算以及其他渠道保障航道养护工作的资金需要。第十一条【养护计划】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养护内容和资金来源编制航道养护年度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航道养护。例行养护预算资金实行与航道里程、性质、现状等级等要素相结合的定额化管理制度,年度预算按有关费率标准计算安排。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航道养护计划按规定要求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第十二条【资金保障】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
5、的衔接,确保航道养护资金及时到位。航道养护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或者挪用。养护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做好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第十三条【省级资金奖补】省交通运输厅按照每年航道养护监督检查和技术核查情况,结合年度省级预算资金安排,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向有关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排奖励性资金。第四章例行养护第十四条【维护范围和标准】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结合航道现状条件和航运发展需求,合理论证确定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并按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需要变更的,应当经过重新论证,并按照
6、原批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航道维护标准包括航道维护类别、维护尺度及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航标配布类别、航标维护正常率等。第十五条【例行养护实施主体】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按照相关养护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实施航道例行养护,确保航道畅通和航道设施、管理服务设施完好。航道例行养护作业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承担航道养护事务性工作的机构具体实施,不具备条件时,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组织实施。第十六条【航道巡查】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航道例行养护巡查、扫测等,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及时进行养护,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7、第十七条【水深检测】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位测报公告和船舶流量观测制度。根据航道布局和船舶流量情况,在航道的适当位置设立船舶流量观测点,按照船舶流量观测的有关要求,健全制度、完善记录。第十八条【航标维护】航道沿线航标等助航设施应当及时养护与完善。发光航标不能正常发光、浮标灭失或者移位的,应当立即组织更换修复;其他航标及标志、标牌被盗、损毁、倾斜等,应当在1个月内组织整改完成。宣传标牌应当保持版面完整清晰并适时更换内容。第十九条【质量安全管理】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技术规范和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例行养护项目,加强内河航道例行养护项目质量管理和养护作业安全管理。例行
8、养护项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设计或者原有设计要求。护岸和港航管理码头等结构物修复应当做到基础和砌体牢固、勾缝密实、压顶平顺。第二十条【养护验收】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强化质量自检,做好质量检查记录。例行养护项目分项或者分阶段完成后,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交接验收,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的项目数量和质量进行核实并签署有关验收单。航道通航状况改变或者航道实际尺度临时不能达到维护尺度时,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航道的通航维护尺度。第五章专项养护第二十一条【专项养护实施主体和技术方案】专项养护项
9、目根据所在地点、项目规模和性质确定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承担航道养护事务性工作的机构实施,不具备条件时,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组织实施。专项养护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规范及要求编制专项养护技术方案。专项养护技术方案应当包括设计依据、实施必要性及可行性、技术方案和图纸、概(预)算、进度安排等内容。第二十二条【技术方案审查】专项养护项目的技术方案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三条【实施要求】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方案要求开展专项养护作业。养护作业完成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验。第
10、六章应急抢通第二十四条【上报内容】发生重大及以上航道突发事件、特殊水情(通航水位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或者低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地震和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引起的航道灾情、航道养护作业过程中发生沉船或者人员伤亡事故以及与航道有关的其他性质严重的突发事件等航道应急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二十五条【上报程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接到航道应急事项报告后,应根据事件紧急情况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实施要求】对因暴雨、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的航道及相关设施损坏和发生碍航、断航事件,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和应
11、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抢修保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监督职责】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重点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航道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监督内容】航道养护监督应当重点对航道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养护技术核查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九条【核查原则】航道养护工作应当按照航道养护管理规定航道养护技术核查指南要求进行技术核查。技术核查工作应遵循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公正、认真严谨等原则。第三十条【配合检查】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匿、谎报或者拒绝检查。第三十一条【问题整改】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
12、,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解释权归属】本办法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提及其他事项以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执行。附件:L甘肃省航道养护管理考核细则2.甘肃省航道里程表甘肃省航道养护管理考核细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我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航道养护管理机制,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甘肃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航道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严谨细致的原则,实行
13、分级管理、分项考核。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是航道养护考核工作的主管单位,省水运事业发展中心组织开展航道养护考核具体工作。航道养护考核工作按照自查、抽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五条航道养护管理考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综合管理,包括宣贯执行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养护规章制度建立及更新情况,资金执行率、安全生产、绿色环保、档案台账等;(二)养护效果与程序,包括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实施计划、养护程序、养护作业采取的安全措施、应急抢通实施与效果;(三)航道巡查,包括巡查工作量、巡查质量和效果;(四)航道养护测绘,包括水文测绘、航道养护测量、内河长河段航道图测绘;(五)航道养护疏浚(清障),包括疏浚
14、(清障)工作量、疏浚(清障)质量和效果;(六)航标养护,包括航标检查、航标设置与调整、航标保养与维修、航标养护正常率;(七)航道整治建筑物养护,包括日常检查、技术状况评价、维修;(八)通航建筑物养护,包括养护工作量、养护质量和效果;(九)支付保障设施设备维护,包括维护工作量、维护质量与效果;(+)航道信息发布,包括信息内容、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质量。第六条航道养护管理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审阅年度自查报告,梳理分析自查情况;(二)听取被检情况汇报,开展座谈交流;(三)查阅有关台账、档案、文件资料;(四)随机抽查现场;(五)对照考核表进行综合考评;(六)与被考核单位交换意见;(七)形成考
15、核报告。第七条考核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情况;(二)考核开展情况;(三)综合评价结果;(四)分项考核结果;(五)上一年度考核结果的整改情况;(六)工作亮点和值得推广的经验;(七)工作建议;(八)航道养护考核表(见附件)。第八条考核中每个项目满分均为100分,全部项目的计分权重和等于1。当考核项目中的内容有合理缺项时,相应分值应按其他考核内容的分值比重分摊。第九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一)圆满完成年度航道养护计划,工作质量良好,综合得分分值不低于90分的为优秀;(二)完成年度航道养护计划,工作质量符合要求,综合得分分值低于90分且不低于80分的为良好;(三)基本完成年度航道养护计划,工作质量基本符合要求,综合得分分值低于80分且不低于70分的为合格;(四)未完成年度航道养护计划,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综合得分分值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第十条航道养护管理考核结果作为航道养护省级奖励性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航道养护考核表甘肃省航道里程表所属河流航道起讫点航道里程(km)通航里程(km)航道尺度(In)合计等级水深航宽弯曲半径总计1322.2910.7黄河黄河航道合计904504.6甘南段甘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