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为全面深化政府与法院的良性互动,促进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推动“强富美高”新扬州建设提供高水平司法服务,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在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畅通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沟通渠道,加强行政执法与法院司法工作协调,联动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各项工作,全面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二、工作内容1 .强化府院联席会议制度。法院与辖区内司法
2、行政部门,围绕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衔接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法院与辖区内人民政府涉诉案件较多的政府职能部门,围绕提升执法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2 .强化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对于符合XX市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的行政案件,法院在立案受理前向辖区内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移送。该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运行,依托同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开展工作,负责协调化解以本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符合XX市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办法(试行)规定,适宜进行协调化解的行政争议。法院可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提供法律咨询
3、与服务。3 .开展示范案件庭审活动。法院每半年举办一次示范案件庭审活动,邀请辖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参加。所选案件确保具有一定典型意义和代表性,并通知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4 .贯彻行政审判年报制度。法院每年3月底前向辖区内党委政府报送上一年度行政审判年度报告。5 .健全败诉案件沟通机制。对被告行政机关存在较大败诉风险的案件,法院及时将败诉的原因、后果以及反映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被告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听取被告意见,并将被告意见纳入审判组织评议、讨论事项予以讨论。6 .建立败诉案件通报制度。一审被告败诉案件,在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后五日内,法院将相应裁判文书向被告所属同级人民政
4、府予以抄报,同时抄报市中院。7 .加强司法建议制发工作。针对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和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案件,法院应向被告发送司法建议。每季度向辖区内行政机关发送不少于3篇司法建议,力争做到败诉案件“一案一建议”。被告是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应司法建议应同时抄报所属同级人民政府。8 .开展被告出庭情况通报。法院每季度向辖区内司法行政部门通报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情况,包括开庭审理案件数量、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数量、出庭负责人职务、层级、出庭负责人参与涉诉行政争议化解情况等。通报时间不晚于每季度结束后五日,并同时抄报市中院。9 .服务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围绕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改革措施出台、重大
5、政策制定或调整、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活动举办、重大敏感事件处置等事项,法院通过参与论证、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等方式,为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10 .配合做好执法人员培训。结合辖区内人民政府及主要职能部门的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法院选派审判业务骨干,积极配合开展业务培训活动,提升一线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三、联动方式1 .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席会议制度。由辖区内司法行政部门和法院联合召集,政府和法院相关领导共同参加,在每年年底或年初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报会商府院联动工作情况,研究推进府院法治共建工作。2 .建立长效化府院沟通协调机制。对于单项业务工作、重大案件处理和重大紧急事项,辖区内司法行政部门和法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召开通报会、协调会、座谈会、研判会等形式,共同会商工作,研究解决问题。3 .建立日常性府院联络工作机制。政府和法院各自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府院联动的日常联络和沟通协调工作。辖区内人民政府日常联络工作由司法局行政应诉科负责,法院日常联络工作由行政庭负责。府院联动职能部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商定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