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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师资队伍管理,建设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技术精、带教能力强的高水平住培师资队伍,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培训基地统筹管理本基地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基地应设置符合各专业培训要求的教学管理人员、责任导师和指导医师。专业基地中教学管理人员、责任导师、指导医师的数量和比例应达到各专业基地细则要求。责任导师实行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管理,每位责任导师同时指导住院医师数量不超过3人。第二章师资认定第三条培训基地需制定师资遴选方案,建立准入机制,培训基地会同专业基地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相应专业基地师资条件,结合
2、其职业道德、职业精神、教学意识、教学、医疗及科研能力等进行遴选,部分专业需要技师完成指导任务的,在符合条件的技师中遴选,健全师资队伍。第四条专业基地教学管理人员包括专业基地负责人、教学主任和教学秘书等,专业基地教学管理人员由培训基地负责遴选,专业基地负责人和教学主任除应具备指导医师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和教学研究能力。第五条责任导师由培训基地会同专业基地进行遴选,原则上应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省级或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合格证,并有住院医师带教经历。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六条专业基地负责人是专业基地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专业基地建设,包括制度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培训方
3、案与轮转计划、过程管理等顶层设计与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源,加强对教学与培训人员的组织管理,整体把控培训质量,对本专业基地(含协同单位)的培训质量承担主要责任。第七条教学主任是专业基地的主要管理者和实施者。负责本专业基地住院医师的轮转计划制定;本专业培训的全过程管理;定期检查评价住院医师的培训质量和指导医师(含协同单位)的带教质量,不断提升指导医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积极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教学研究与改革。第八条教学秘书是专业基地管理的执行者,可分为专业基地教学秘书和轮转科室教学秘书。协助专业基地负责人、教学主任开展培训与教学工作。执行专业基地负责人、教学主任布置的各项培
4、训工作,督促指导医师积极落实带教任务等。第九条责任导师在住院医师参加培训期间,对其学习、思想、工作、科研等方面进行持续跟踪,实现一对一指导。负责做好住院医师思政教育和职业前景规划;定期与指导医师沟通,了解住院医师学习情况,关注培训效果;指导住院医师开展临床科研工作;帮助住院医师解决培训过程中的困难;定期参加师资培训,不断提高带教能力;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涵。第十条指导医师主要负责落实培训计划,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中目标要求、培训方法和培训内容进行带教,帮助住院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关注住院医师六大核心能力的培养,及时纠正住院医师在培训中的不规
5、范行为;指导住院医师及时、详实、准确地填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并及时审核;按照专业基地和轮转科室要求,按频次规范开展教学活动;对住院医师规范开展形成性评价;参与试题库建设和过程考核;帮助住院医师解决培训过程中的困难;定期参加师资培训I,不断提高带教能力;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涵。第四章培训与管理第十一条省卫生健康委每年分层分类开展省级师资培训,规范师资带教行为,整体提升师资带教水平。第十二条省卫生健康委强化培训责任导师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所有责任导师实施备案管理。第十三条培训基地需科学制定师资管理规定,建立遴选、培训、聘任、考核、激励和退出机制。建立符合培训基
6、地和专业基地特点的师资管理体系。第十四条培训基地要科学制定师资培训方案,积极探索师资分层、分类建设和培训模式。培训方案要将师资分为骨干师资和普通师资,骨干师资比例不小于师资总人数的30%;骨干师资需每2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师资培训|,普通师资需每3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师资培训,院级培训每年参培率应达到100%。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教学管理人员需每2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管理相关内容培训,提升管理水平。第十五条培训基地需建立完善的师资评价制度,建立360度评价体系,实行涵盖职业道德、职业精神、教学意识、带教态度、带教方法、教学、医疗及科研能力等多维度的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反馈,且将评价结果
7、和整改效果纳入师资年度综合测评,对师资实施动态管理。第十六条培训基地要建立教学实践活动绩效考核制度,将师资教学实践活动纳入专业基地或轮转科室绩效考核,绩效占比不低于考核总分的8%。各专业基地或轮转科室二次分配中将专业基地负责人、教学主任、教学秘书的教学管理活动和指导医师的带教活动纳入个人绩效考核范围。第十七条培训基地应建立有效的师资激励机制,将师资带教与其职务晋级、职称评聘挂钩,且实行培训教学与医疗科研等效的评价机制。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师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所指师资管理不包括中医类别。第十九条本细则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