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绵城市建设实施细则(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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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XX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为实现雨水在城市内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促进雨水资源的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推动XX市海绵城市建设科学规范发展,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海绵城市,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保护和利用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发挥建筑、小区、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消减径流污染总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

2、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和理念,从而促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海绵城市是包括源头减排设施系统、市政雨水排水系统和排涝除险系统为基础的现代城市排水防涝、径流污染控制的雨水管理体系。本细则所称源头减排设施系统,是指通过自然或人工模拟自然的各类海绵设施,如绿色屋顶、植被过滤带、植草沟、生物滞留设施、调蓄设施和透水铺装等设施构成的绿色“微排水系统”,通过延缓下垫面产汇流时间、延缓径流峰值出现时间、降低径流峰值来减轻径流污染与后续排水管渠设施的压力,以尽可能维持城市开发建设前后水文特征不变,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

3、成的径流总量、径流峰值与径流污染的增加等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本细则所称市政雨水排水系统,是指传统的市政雨水排水管渠、闸、调蓄池、泵站等灰色排水管渠系统(即灰色“小排水系统”)。本细则所称排涝除险系统,是指为应对小概率长历时的极端超强降雨,以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要求为控制指标,为超出源头减排和排水管渠设施承载能力的雨水径流提供行泄通道、调蓄和出路,以实现控制防治内涝级别雨水径流的系统(即蓝色“大排水系统”)。排涝除险系统强调在源头减排、市政雨水排水系统、泵站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运动场、城市低洼区、沟渠、道路、河道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及水体,发挥其调蓄与行泄功能,确保城市

4、具有能有效应对超强降雨的内涝防治综合能力。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的核心是构建绿、灰、蓝结合的现代城市排水防涝、径流污染控制体系。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思路,系统化构建源头减排设施系统(即绿色“微排水系统”)、市政雨水排水系统(即灰色“小排水系统”)和排涝除险系统(即蓝色“大排水系统”)耦合的现代城市排水防涝、径流污染控制体系;并与城市防洪系统、污水处理及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等系统有机衔接。通过源头、过程、末端不同环节和尺度的综合施策,实现对城市雨水径流总量、峰值、污染等多重目标的控制。源头减排设施系统(绿色微排水系统)主要应对大概率低强度的中小降雨,以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规划控制指标;

5、市政雨水排水系统(灰色小排水系统)主要应对较小概率短历时的强降雨,以满足一定强度降雨事件的排水安全要求为规划设计控制指标;排涝除险系统(蓝色大排水系统)是为应对小概率长历时的超强降雨,以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规划设计重现期标准的要求为控制指标,为超出源头减排和排水管渠设施承载能力的雨水径流提供行泄通道、调蓄和出路以实现防治内涝等任务。海绵城市建设应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态格局,维系生态本底的渗透、滞蓄、蒸发、径流等水文特征,在城市建设开发过程中应协调建设用地与雨洪调蓄空间的蓄排平衡。海绵城市建设应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关工作相互衔接,并满足保障公众安全的要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应根据水文地质、施工

6、条件和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确定,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第四条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海绵城市建设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应构建源头减排设施系统、市政雨水排水系统和排涝除险系统为基础的现代城市排水防涝、径流污染控制海绵城市体系。(二)应科学划分排水分区一一相对独立汇集排放雨水的区域,还应明确竖向管控要求,并合理设计海绵设施。(三)应按流域规划管控排水分区,综合分析城市水安全、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等多重需求,提出合理的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控制性指标为建设项目必须遵循的标准,包括排水管网标准、内涝防治标准、城市防洪标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雨水资源

7、利用率、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率、生态岸线率等。引导性指标是为实现控制性指标的建设项目适应条件的建议参考值,包括下沉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城市热岛缓解等。(四)应将雨水径流污染控制与排水防涝要素作为海绵设施空间布置的前置条件,合理确定内涝、径流峰值、径流总量、水质、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雨水资源再利用等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值。(五)应以“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思路系统化建设海绵城市,并遵循安全第一、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原则。(六)海绵城市建设应对源头减排设施系统提出平面布局和规模的需求,市政雨水排水系统和排涝除险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和建设情况协调统一布置。第五条适用范

8、围(一)适用区域及过程范围:本细则适用于XX市规划区范围的各类城市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建设;适用于城市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的全部过程。(二)适用项目范围: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市政、房建、水利、园林、交通等各类项目),自本细则实行之日起,相关建设项目应全面按要求实施;尚未完成土地出让手续的社会投资类项目,应自本细则实行之日起全面执行,本细则实行之日前已完成土地出让手续的社会投资类项目,鼓励各建设单位积极开展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第六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原则。市、县(区)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

9、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推进海绵城市的建设管理工作。对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等类型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六个阶段进行控制,主要涉及发改、自然资源、住建、水务、财政、交通、生态环境、司法、林草、审计、气象、城市更新、两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建设单位等部门和单位。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住建部门:市、县(区)住建部门主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及修编规划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牵头制定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机制及配套政策;负责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体系;负责督促项目各方建设主体贯彻落实相关技术审查

10、、建设、施工、验收标准和规范,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建设管控各环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完成审查海绵专篇;负责督查各海绵城市项目建设进度;对具体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指导其他县区海绵城市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监管人员和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在施工许可阶段,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海绵城市施工图审查意见核发施工许可证;在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海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负责,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

11、单位对海绵城市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项验收。负责将海绵城市的要求纳入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公园景区的养护管理工作中;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竣工项目进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验收、绩效评估,负责做好地下人防工程防洪排涝的组织协调;负责城市雨水资源利用和暴雨内涝防治管理,会同市政府相关单位做好海绵城市绩效考核工作。推进各行业、各领域节水,缓解水资源紧缺的状况,改进农业、工业、服务业等行业用水设施,提高生产生活用水效率。(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相关专项规划中,在地块开发的规划建设管控中强化低影响开发要求。负责在项目建设的土地出让、划拨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负

12、责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控工作;负责在项目选址、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写入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于社会投资项目,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指标写入招拍挂条件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规划中明确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指标、面源污染控制指标、雨水资源利用指标、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和初期雨水处理措施、雨水替代自来水的比例等规划要求,统筹考虑雨水综合利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联合市住建部门负责审查海绵专篇,并将海绵审查意见写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带方案出让、拿地即开工等类型项目,在方案编制阶段需增加海绵专篇并按规定组织审查;负责海绵规划指标的落实验收工作。(三)发展

13、和改革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纳入全市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在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负责在项目立项阶段审核投资估算时,保证海绵城市建设资金,以及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核投资概算时保证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四)交通运输部门:协调并配合住建部门在城市客货枢纽、公交站场、道路立交等交通项目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六)财政部门:牵头制定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及配套政策;负责在政府投资类项目中安排海绵城市建设年度预算,根据海绵城市项目日常运营养护、维护修缮进度

14、及时拨付相关费用,研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的资金筹措机制等。(七)水务部门:负责在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要求,严格城市河湖水域空间管控,因地制宜做好河湖水系连通和美丽幸福河湖创建工作,推进全市水生态治理与修复:加强水行政执法管理和涉水事务审批,负责对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进行审批;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验收过程;负责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进行抽排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及技术标准。(八)林草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和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基础设施规划、设

15、计、建设和养护中,做好海绵城市理念宣传等工作。(九)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类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十)气象部门:负责无偿提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所需的相关气象资料,开展本地降水气候特征分析评估等工作。(十一)秦州区、麦积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大力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工作,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包括知识普及等,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并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十二)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更新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将海绵城市理念在城市更新项目宣传推介;落实好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安排

16、的其他工作。(十三)XX水务集团:负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工作。(十四)建设单位:负责统筹报送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并按相应审查要求进行修改;并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对海绵城市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项验收。第七条工作流程(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流程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发改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同时,审核投资估算,出具相应投资的意见及批复。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申报材料,在颁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指标写入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部门报送方案,由自然资源部门联合住建部门对海绵专篇进行审查,并将相应审查意见写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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