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县国家储备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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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紫云县国家储备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储备林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林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工作,根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2013-2020年)贵州省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8-2035年)贵州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方案(2019-2021年)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通知(发改农2017140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党政主导、市场机制、规划先行、合理布局持续经营原则,有序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实施。

2、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从事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及相关的一切活动。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紫云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国资公司、乡镇(街道)、项目实施主体等,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县林业局。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一是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建设融资和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时还本付息;二是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监督和项目建设质量监督;三是负责在权限范围内对有关事项的审批;四是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年度检查验收;五是负责项目建设中的纠纷调解,确保项目有序推进。第六条县财政局职责:一是会同县林业局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项

3、目贷款贴息资金和其他补贴资金的申报及拨付工作;二是负责整合安排林业补贴等上级财政资金优先用于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三是负责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督。第七条县林业局职责:一是负责组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审查;二是负责对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出具用地意见;三是负责初步审查并上报林业项目贷款贴息、林业保险及其他政策性补助等资金申请;四是负责指导实施主体做好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申请办理工作,对国家储备林项目优先安排采伐指标,确保采伐指标规模与项目采伐计划相匹配,满足国家储备林生产经营需要;五是负责协调项目建设林地流转,依法办理林权流转手续;六是负责对接项目管理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检查

4、验收。第八条县自然资源局职责: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单位收集规范不动产权登记证相关资料并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第九条县乡村振兴局职责:一是牵头负责国家储备林项目巩固脱贫成效分析,认定项目脱贫户劳动人口数量及成效,并出具相关资料;二是用足国家政策,负责组织国家储备林项目巩固脱贫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第十条乡镇(街道):负责项目建设政策的宣传动员、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林权纠纷调处、合同签订等工作,在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过程中,涉及村民代表会议决策的,要及时指导帮助村级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严格执行会议决策和公示公告等工作环节,并完善相关资料收集归档,同时完成国储林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项目实施

5、主体职责:一是负责筹集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资金,保证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二是负责项目建设管理,选取资质高、造价合理及信誉好的施工单位,确保项目能够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三是负责项目运营维护与管理,合理安排林木采伐,确保按期归还筹集的资金及成本。第三章计划实施第十二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评审。由有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三条项目行政审批。同级政府林业、自然资源部门分别对项目进行用地与规划预审,环保、发改部门分别对项目出具环评及可研批复。第十四条项目工程投资标准核算以县发改局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备案文件标准为依据,坚持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最大节约投资

6、成本的原则,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据实核算,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主体工程费用、配套设施费用、基本预备费及其他费用。第十五条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实施主体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开展工程招投标工作,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第十六条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第四章验收评估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实行项目实施主体自查验收、县级检查验收和公示监督相结合的办法。一是项目实施主体自查。项目实施主体对建设任务的每个地块进行实地全面检查,并将自查验收情况报告县林业局;二是县级检查验收。县林业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乡镇(

7、街道)等部门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的自查验收情况,及时开展检查验收,出具项目检查验收报告;三是公示监督。县林业局将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反映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专人进行核查,对查实存在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并公示整改结果。第十八条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巩固脱贫成效的检查验收。第五章运营管护第十九条项目建成后实施主体应及时办理项目运营期内的林权手续。项目运营期结束后,根据国家储备林建设有关政策要求,与相关利益人友好协商项目延期或解散;对于项目解散的,要妥善处置项目运营期形成的资产。第二十条项目实施主体申报林木采伐指标时,需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确保项目经营收入能归还筹资资金及成本

8、。第二十一条根据省林业局关于下达贵州省2019年中央预算内林业基建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黔林规函(2019)278号)文件精神,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和协助项目实施主体申请造林补助、森林抚育补助及林业贷款贴息等上级补助资金。第二十二条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文件精神,林业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3虬县财政将中央财政、省财政安排的贴息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实施主体。第二十三条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主体需办理项目林业综合保险。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项目档案工作涵盖项目建设运营维护与管理的全过程,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县林业局

9、与项目实施主体分别负责本单位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项目档案是指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包括图、表、卡、册、声像、计算机介质等)的原始记录,具体分为:技术档案、文书档案,财会档案等。第二十六条技术档案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度报告、检查验收、政策兑现、后期管护等各环节所形成的报告、图表、卡、册等原始材料。第二十七条文书档案包括:各类文件、合同协议会议材料和培训材料、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工作总结。有关案件的处理材料及其他材料等。第二十八条财会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第七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九条项目资金包括:银行贷款、财政补贴资金,公司自筹

10、资金与项目经营等其他收入。第三十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财政补贴资金包括国家补助、财政贴息、地方配套等中央与省、市、县等地方财政资金。一是加大专项补贴资金申报。县财政局会同县林业局等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补助,对于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主体用于项目建设,实行专款专用;二是做好涉林补贴资金整合。县财政局做好各类涉林补贴资金的清理整合,对于整合的涉林补贴资金,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拨补到国家储备林项目实施主体,优先保障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第三十一条银行贷款资金管理。一是开立项目专户。项目实施主体应在银行开立项目资本金、项目收入、信贷资金等专用账户(可同一账户核算,

11、分账管理),分别用于项目资本金、项目收入(包括林木采伐收入、林权变现资金、PPP合同项下可行性缺口补助等各项收入)、银行信贷资金等核算管理;二是项目主要施工方应在银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三是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由项目实施主体将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进度及支付凭证等收集完毕后,向贷款银行提出报账申请;四是贷款本息偿还国家储备林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林木采伐、林下养殖、林下种植等各项收入需缴存在项目实施主体指定的银行账户,并优先用于实施主体偿还筹集的资金及成本。对于提前实现的采伐销售收入或财政性补助等收入,优先用于实施主体偿还筹集的资金及成本。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主体自筹资金与项目经营等其他收入按企业财务管

12、理规定使用。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国家储备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施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第三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拨、缓拨、扣减工程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是无不可抗拒的原因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二是工程建设未达到建设标准,质量效果差的;三是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计划及建设内容的;四是挤占、截留、挪用工程建设投资的;五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谎报工程建设情况的。第三十五条县林业局与项目实施主体分别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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