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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以现金支付的公务支出,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务卡,是指本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个人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也可用于私人消费。其中公务消费由单位财务部门还款,私人消费由持卡人根据每月对账单自行还款。公务卡是以教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即先消费后还款)和透支免息期,在办理报销手续前视为私人消费,持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条公务卡的发放范围为在编在职教职工发放。第四条公务卡公务支出适用的资金范围
2、为学院的财政授权资金(即财政预算中学院公用经费部分的30%)。第五条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为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等日常公用支出和购买零星办公用品等。购买机票、定点饭店公务消费系国家强制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通过财政直接支付的除外)。公务卡强制结算项目参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更新时,执行新目录。持卡人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第六条莱商银行丰华支行为我院公务卡发卡行。第七条在编在职教职工原则上一人一卡,实行实名制管理,密码由教职工个人自行修改确定。公务
3、卡及密码要妥善保管。如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等,由持卡人本人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第八条公务卡授信标准由发卡银行根据每个人的资信情况确定,授信额度分别为2万元和5万元人民币。持卡人需要调整信用额度的,可由持卡人向发卡银行申请增加额度。第九条原则上不得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和个人转账。凡发生提取现金和个人转账业务的,一律作为个人消费处理,由此引发的各项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第十条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结算,同其他支付一样,须遵照学院财务规定,应事前审批的须办理经济事项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一)持卡人在办理完公务支出后,凭发票及发
4、票附件、POS机刷卡签购单等原始单据,及时填制报销单,按报销审批程序办理报销。持卡人按规定当月发生的公务支出,必须于公务支出发生日的次月15号之前报销,不按规定时间报销造成的罚息、滞纳金和信用损失,由持卡人个人负担。(二)财务出纳人员凭持卡人提供的审验手续完备的报销单据,登录公务卡支付系统,根据POS机刷卡签购单,现场完成对公务消费支出的查询和持卡人支出登记审核。(三)财务复核人员将公务卡管理系统生成的公务支出明细表和汇总表与支出报销单进行复核确认,统一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第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的,不予报销,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
5、、POS机刷卡签购单不符的;(三)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费用;(四)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五)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第十三条持卡人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向计财处填报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计财处审核后,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第十四条学院实行公务卡结算后,一般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必须用现金支付的小额公务支出,如出差交通费等,先由个人垫付,待结算时再通过财政
6、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必须用现金支付的2000元以上的公务支出,若需预借现金,事前须办理审批手续(使用经济事项审批单,在承办意见中注明预借现金额度)。第十五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计财处,由计财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第十六条计财处应将在职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包括人员调出、退休、辞职、辞退和新增等)及时联系发卡行停止或增加相关人员公务卡使用信息。第十七条持卡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个人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单位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原莱职院办发(2009)17号关于印发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