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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城镇供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经营许可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供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镇供热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由市(州)、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第四条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应当取得供热项目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第五条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1.供热单位自有热源应符合本市(州)
2、、县(市、区)城镇供热专项规划要求,现状供热能力满足当期用热需求,规划供热能力满足规划范围内用热需求。热源设备应满足国家节能、环保有关规定。2 .从热源厂购热经营的供热单位,应具备与热源厂或热源厂的供热单位签定的购热合同;热源厂供热能力和购热合同额均应满足用热项目需求。3 .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应具备经省级专家组的项目论证通过意见,保障项目可持续稳定运行。(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供热单位自有资金、获得相关金融机构授信及合法合规投资机构给予企业投资等,能够满足企业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三)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1.依照城镇供热企业运行管理评价标准(DB22/T5064
3、-2021),供热单位建立具体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4 .设置职能明确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四)有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不少于1人,供热生产运行相关专业工程师不少于1人/100万平方米;电气工程师不少于1人/200万平方米;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200万平方米,其他运行、维修、管理人员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热单位营业执照明确的生产经营范围有与供热经营相关的内容,且在有效期内等。第六条申请供热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电子营业执照。(
4、三)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主要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四)供热单位主要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和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五)供热单位司炉工、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和安全岗位人员明细表和身份证、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六)自行生产热能的应当提供热源配置情况材料、申请期限内供热能力与供热规模相匹配的证明材料,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提供供用热合同。(七)热源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八)自行生产热能的提供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合格报告。(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应急预案
5、(需有供热专家评审意见)、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账。第七条市(州)、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10日内核发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不予许可理由。第八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供热单位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按照审批程序向供热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供热单位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续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中提交发生变化的申请材料。第九条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供热单位许可证书内容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
6、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供热单位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变更申请;(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电子营业执照;(三)经营许可证副本;(四)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核表;(五)与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1 .企业名称、地址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电子营业执照;2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电子营业执照;3 .技术负责人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技术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第十条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分立、合并的,应提前20日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同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已
7、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供热单位,有股权转让或资产出租、出售等导致第五条供热经营许可证登记条件发生改变的情形,应提前20日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同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供热单位许可证书遗失需补办的,向所在地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补办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供热单位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二)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三)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电子营业执照。第十三条许可证编号的编制规则是以当地地名+阿拉伯数字,每个供热单位编号具有唯一性。第十四条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经营许可
8、证申请表、变更审核表、遗失补办申请表格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第十五条市(州)、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长效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供热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定期进行考核,对严重影响公共利益,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六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市(州)、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面积、热源、热网等多方面因素,推动企业优化组合,科学、合理控制企业数量。鼓励优秀企业兼并重组“小、弱、散”企业
9、,增强抗风险能力,实现规模化、专业化经营。第十八条乡(镇)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由所在设区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统一管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24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供热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的通知(吉建供热20201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办理城镇供热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吉建供热20173号)同时废止。附表:L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 .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核表3 .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吉林省城镇供热经营许可证实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加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
10、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吉林省城镇供热经营许可证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本省实际,我省于2004年出台了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2021年7月30日进行了修正),条例明确规定了城市供热实行许可证制度。国家和省供热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实施供热许可证制度的上位法依据,多年来我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实行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制度。但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各市(州)、县(市)管理部门多次提出有必要出台相对比较统一的管理标准、准入和退出机制,因为冬季供暖是民生大事,必须要求供热企业有稳定、安全的热源,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等
11、。这些对供热企业的要求,一方面需要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就是要建立有效的日常管理制度、操作性强的准入退出标准和严格的事后监管机制。为此,我们起草了吉林省城镇供热经营许可证实施管理办法。二、主要内容为了加强供热经营许可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起草的办法共二十条,详细规定了办法适用范围、申领许可证的条件、申领许可证提交的材料、许可证审批工作时长、许可证的有效期、许可证变更、注销、延期、遗失等的办理程序,并对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进行了严格规定,并将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变更审
12、核表、遗失补办申请表等,作为办法的附表同时公布,以便办法在执行的过程中更具有操作性。三、起草过程办法起草期间,认真研究了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和各项新要求,参考了多个省市的制度规定和先进经验,多次组织行业专家、供热企业、用热单位和自然人进行研讨,并征求了各市(州)、县(市)住建局意见,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情况,积极吸纳科学、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逐条分析、充分研讨、几易其稿,形成了本办法。四、参考的相关法规规章本次起草的办法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及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吉林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