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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遂宁市围棋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社会团体名称:遂宁市围棋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遂宁市围棋界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传播围棋文化,普及围棋教育,团结本市围棋爱好者,举办各级赛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遂宁市体育局;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遂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的住所: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600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围棋教育培训工作;(二)挖掘围棋苗子,培养遂宁市围棋后备人才;(三)在本市举办各级围棋比赛活动;(四)组织围棋爱好者赴
2、外地参加围棋比赛或围棋交流活动;(五)在全市范围内宣传围棋文化教育。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组成。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经协会主席签字同意;(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宣传本会工作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决议,可取消会籍资格。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二)针对比赛活动做出决策和安排,并督导实施;(三)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四)决定或终止事宜;(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达到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理事会2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第十八条秘书处的职权是:(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将理事会的决议结果形成文字存档及抄送各相关部门;(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
5、机构和实体机构;(六)领导人员开展工作;(七)决定其他事项。第十九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一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
6、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二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员大会;(二)检查理事会、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四)提名理事,交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决定;(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六)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四条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人数2名。监事会设正主任1名、副主任,名,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
7、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六条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的理事
8、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0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第三十一条本会
9、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O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协会主席审议。第三十四条本会章程修改,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六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七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八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九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章程经2019年1月9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